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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村改居改了多少

發布時間: 2022-09-05 23:18:45

Ⅰ 村改居好處與壞處

一、村改居是什麼意思

1、村改居指把農村戶口改為居民戶口,村委會改為居委會或社區委員會。當農村不再以農業生產為主,農民不再從事勞動(至少有2/3的農民不再從事勞動),不再以農產品收入為來源,就可以滿足村改居的條件。

2、村改居是一項涉及基層組織建設、集體土地處置、集體資產處理、集體房產和村民住宅處理、村民農轉非、市政設施建設和管理、社保及群團組織關系理順等問題的系統工程。

二、村改居的利弊介紹

1、村改居的好處

(1)村改居後撤銷行政村建制,建立社區居委會。行政村建制撤銷後,農村集體土地原則上依法徵用,轉為國有。

(2)村改居後,村集體資產仍屬原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組織清產核資,界定村集體資產享受對象,進行股份制改革。

(3)村改居後,原屬村集體或農民經批准建造的集體用房或私房,在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後,准予房屋所有權登記,按規定發放房屋所有權證。

(4)村改居後,原屬村集體或農民經批准建造的集體用房或私房,在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後,准予房屋所有權登記,按規定發放房屋所有權證。但對各類違章建築,要依照政府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5)村改居後,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村民就地農轉非手續,村民農轉非後,享有與市區居民同等待遇,並履行應盡義務。村改居後,社保及群團組織關系理順。

2、村改居的弊端

目前「村改居」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實問題,如果與開發商談不好條件,村民得到的利益會比較少。

Ⅱ 天津市2017小產權房子的最新政策

什麼是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小產權房最新政策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對於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於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范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小產權房產權區分
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房」,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大、國家小產權房政策的爭議不在房屋所有權,而是土地使用權。對小產權的解釋主要有3種:
1、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2、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3、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小產權房購買風險
1、房產轉讓
「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並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後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響。
2、政策風險
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並交付房款後,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後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於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並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
3、監管缺位
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時,開發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後保修難以保證。

Ⅲ 農轉非(村改居)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規定:村委會的設立、撤銷,范圍的調整,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六條規定: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規模的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決定。據此,「村改居」的條件,由這兩部法律所授權的相應地方政府決定,「村委會改為居委會或社區委員會,當農村不再以農業生產,農民不再從事勞動,至少有2/3的農民不再從事勞動,不再以農產品收入為來源了就可以滿足村改居的條件」

Ⅳ 最近國家對村改社區有沒有新政策是不是已經停止了希望有知道的提供一下信息,謝謝啦!

林綺芳等55名代表聯名在議案中提出三條建議:一是明確「村改居」管理體制綜合改革目標;二是建立「村改居」社區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機構。建議成立領導小組,明確牽頭單位,制定實施方案,做好責任分工,加強統籌協調,穩步推進各項工作;三是完善「村改居」管理體制改革政策法規。建議市裡研究制定「一攬子」的政策措施和實施細則。包括:建立財政投入和保障機制,對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職責定位、理順運行機制,強化「村改居」社區居委會建設,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保障集體經濟發展用地等。

目前還是在建議的,沒有相關政策出台。

Ⅳ 村改居後有哪些變化

法律分析:村改居後會有如下主要變化:(1)村民的戶籍性質改變,由農戶變為城市戶口;(2)村集體所在土地的性質會發生變化,有機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改居是由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然後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然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Ⅵ 國家對村改居有什麼規定

「村改居」問題是一個非常復雜的現實問題。隨著城市化發展和戶籍制度改革,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城中村」,面臨著轉軌變型問題。

對村委會如何轉為居委會,需要什麼條件,經過什麼程序,《村委會組織法》和《居委會組織法》雖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分別對設立、撤銷村委會或居委會提出了明確要求。

《村委會組織法》

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居委會組織法》

第六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決定。」

村委會改為居委會,實際上涉及村委會的撤銷或建制調整,涉及到居委會的設立,理應遵循《村委會組織法》和《居委會組織法》的規定。

(6)天津村改居改了多少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從一些地方的做法看,村委會改制為居委會,必須把握好以下環節:

一是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符合實際的改制方案,不能搞「一刀切」;

二是一般應以村委會為單位整建制改制,必要時也可以以自然村為單位改制;

三是要充分尊重群眾的意願,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操作,大多數群眾不同意的不能強行實施。

四是妥善處理集體資產等債權債務等經濟問題,嚴格財務制度和財務紀律,實行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確保改制後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是實現幹部和工作的平穩過渡。

村委會改為居委會後,原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相應撤銷,按照便於服務管理、便於開發社區資源、便於社區居民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