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天津資料 » 天津周邊房屋轉讓糾紛律師哪裡找
擴展閱讀
哪裡專賣電腦深圳光明 2025-07-20 13:08:17
杭州環北的服裝怎麼樣 2025-07-20 13:03:02
上海到泰國要飛多久 2025-07-20 13:02:27

天津周邊房屋轉讓糾紛律師哪裡找

發布時間: 2022-10-04 21:59:30

1. 房屋買賣糾紛專業律師

法律分析:建設工程糾紛可以仲裁,但要在合同中約定相應的仲裁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房屋買賣是指將自己名下的房產進行買賣、自己的名下的房產必須具備房屋產權所有證。

2. 房屋買賣糾紛請教專業律師

增加要的費用有貓膩。開發商違約應承擔相應違約金。

3. 房屋糾紛找律師

法律分析:1、協商解決,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生糾紛的,應當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

(1)申請仲裁解決問題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但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事先在合同沒有約定,事後雙方當事人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

反之,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民事訴訟解決問題

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的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租賃當事人違反相關規定,致使租賃合同無效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租賃當事人一方未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租賃合同解除的,未履行規定義務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4. 天津市武清區房地產糾紛知名律師事務所有哪些

現在都是找阿里法律上的律師,不知道比那些律師靠譜多少,你問完了還可以給他們打分,回答你都是妥妥的認真負責

5. 去哪裡找律師 打官司 找個律師大概要花多少錢

可以到律師事務所直接找,或者在網上網路搜一下。找律師關鍵看找是否有辦理類似案情經驗的律師,不要盲目崇拜或者聽信別人。
律師收費標准有地方規定,可以參照一下協商解決。
如:遼寧省律師收費標准
計時收費標准
政府指導價收費每小時200—3000元。

計件收費標准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案件,基準收費標准為5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過50%,下浮不限。

二、不涉及財產關系的行政訴訟案件,收費3000元/件。
三、辦理刑事訴訟律師收費標准:
1、刑事偵查階段,3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3000元/件
3、案件一審階段,4000元/件
4、死刑復核、擔任刑事自訴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訴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每件收費5000元;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民事案件收費標准收費;
5、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收費標准酌減收費。
律師收費可在基準價基礎上,向上浮動最高不超2倍,向下最高浮動30%。
辦理一審又辦理二審案件的,可按一審標准酌減收取。只辦理二審案件、執行案件的,可參照一審的收費標准酌減收取。
申訴案件未啟動再審程序,按3000元/件收取費用。申訴成功並再審的案件可參照重大、疑難、耗時多的案件收取費用。
按標的收費標准

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按照訴訟(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5%,收費額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4%;
(3)50萬元至l 00萬元部分(含1 00萬元)為3%;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2%;
(5)500萬元至1 000萬元部分(含1 000萬元)為1%;
(6)1000萬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過0.5%。
案件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按照收費較高者計算。
風險代理收費標准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6. 請問解決房產糾紛找哪家律師事務所靠譜

主要看你是哪類房產糾紛,是房產買賣糾紛,還是房產租賃糾紛,還是房地產開發糾紛,
著重介紹下房地產開發糾紛
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主要包括:
一、逾期交房:
這種情況是目前購房者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形。到了開發商與購房者在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日後,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交房或入住通知。
解決辦法:合同未約定逾期交付房屋違約處理辦法的,如開發商逾期交付房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違約金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
二、面積出現誤差:
在購房時出現房屋實際面積和當初簽訂購房合同時約定的面積存在一定的誤差,這是比較普遍的,重點是看誤差的比例和開發商解決誤差問題的方式。
解決辦法:合同未約定房屋面積誤差處理辦法的,如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實測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出現誤差,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面積誤差按下列辦法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三、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
已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了,並且交付房款或者定金,等到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購房者收房那天,發現自己購買的房屋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
解決辦法: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的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購房者應拒絕接收房屋,並視出賣人未交付房屋,因此造成逾期交付房屋的,應按出賣人逾期交房處理。如購房者已接收商品房,發現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的設備、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購房者可要求出賣人限期更正,因更正造成房屋不能正常使用的,可要求出賣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可按此期間有關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出賣人拒絕更正或在合理期限內未更正的,購房者可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以實際損失為限,實際損失包括設備、裝修的差價款、改動工程款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期間的損失。
四、變更規劃、設計:
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構成違約行為,購房者有權要求退房。
解決辦法:按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型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五、房屋質量不合格:
房屋質量不合格是房屋安全存在隱患,房屋的質量是重中之重,出現這種情況,首先是開發商難以通過竣工驗收及驗收備案,無法交房。或者是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解決辦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和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其它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限期修復,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修復的,購房者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因修復造成交房延誤的,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房屋的質量應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為依據,購房者對房屋質量存有疑慮的,可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房屋質量進行檢測。
六、未按期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由於開發商的原因,買房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無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另外由於一些房地產運營不規范,一些開發商拖欠土地出讓金等問題時有發生,導致購買這些樓盤的購房者入住多年也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證。
解決辦法: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規定,開發商應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60日內,將需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如開發商未按上述日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使購房者未能按約定期日或規定期日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前述「規定期日」按下述方法計算:合同未約定的房屋權屬證書取得日期,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按房屋交付使用後90日計算;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按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計算。出賣人未按期提交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材料致購房者未按期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合同約定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處理辦法的,按已付購房款,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現行為日萬分之二點一)。因出賣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材料,致購房者未能按約定和規定期限取得房屋權屬證書超過一年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並可要求損失賠償,損失可按銀行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
其實如果開發商根本違約的話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如果您不了解的話可以咨詢下沈陽震徽律師事務所專業的房產律師,即使辦不了退房也可以請律師幫忙爭取更多賠償金。

7. 房屋買賣糾紛律師咨詢

法律分析:發生租房糾紛時,如果房東發現租客在租屋內從事違法行為,可報警並解除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8. 房屋產權糾紛哪個律師事務所專業

北京中嘉律師事務所不錯,我們領導房產糾紛是他們給處理的,是團隊律師辦案,全程4位律師跟進辦理,還有案件專屬群可以隨時掌握案子進展情況,沒用我怎麼跟進,案子有進度會及時在案件群中反饋,大的決策方向直接找領導溝通了,案子處理的不錯,領導非常滿意。 具體不妨網路一下。

9. 想要在天津找違建拆遷律師,不知道哪個律師好一些

北京拆遷律師賈啟華,你好,如果是在拆遷過程中,房子被認定成了違法建築的話,那麼,很有可能是拆遷方的小伎倆,建議找一個外地的律師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10. 遇到房屋買賣糾紛,想找律師咨詢一下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作為從業十餘年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辦理了大量房地產糾紛案件,積累了大量辦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靳雙權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房地產糾紛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經歷的糾紛相似,希望可以幫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騰退房屋的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子改編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為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訴求 原告訴稱: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同日,原告與被告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簽署了《補充協議》。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於某區627號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2015年11月17日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2015年12月21日過戶,並且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後,原告依約當天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及中介服務費。付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原被告雙方辦理網簽手續,原告立即按要求准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卻一再拖延,使無法辦理網簽手續。由於被告原因,原告提出辦理網簽的同時當面交易,網簽時原告可立即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但被告仍拒不網簽。被告已構成違約,現為維護個人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網簽手續及過戶手續,交付房屋。 被告辯稱: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同意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手續、交付房屋,但是原告要求被告不按照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的價格一千萬元進行網簽,而是要按照四百五十萬元進行網簽,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按照真實的房屋交易價格進行網簽。原告為了避稅,在讓被告簽訂陰陽合同,被告認為要承擔法律風險。不同意違反法律規定去簽訂網簽合同。 二、審理查明 2015年10月21日,原告與被告經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中介簽署了《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被告所售房屋坐落於某區627號,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原告於簽訂合同當天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原告於2015年11月17日向被告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原告於2015年12月21日過戶當天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九十日內甲乙雙方向房屋登記部門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轉移手續;被告應當在過戶當天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為一千萬元,房屋凈價四百五十萬元,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五百五十萬元,買賣雙方一致同意按照房屋凈價交易。 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署後,原告依約於簽訂合同當天即2015年10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一百萬元。付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雙方辦網簽,原告准備齊相關資料,被告因中介公司提供的網簽合同上載明的房屋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不同意按照該價款簽訂網簽合同,原告亦未向被告支付購房款。訴訟中,原告於2015年12月16日向被告匯款四百萬元購房款。 三、判決如下: 1、原告李琳琳與被告胡麗靜繼續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2、原告李琳琳給付被告胡麗靜剩餘購房款五百五十萬元。 3、被告胡麗靜於按照一千萬元的房價款配合原告李琳琳辦理過戶手續。 4、駁回原告李琳琳其他訴訟請求。 四、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資深房產律師靳雙權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依法簽署的房價為一千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雙方之間簽署的房屋凈價款為四百五十萬元的補充協議,是雙方為了避稅而簽訂的,該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款並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現被告表示同意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拒絕按照四百五十萬元的房價進行網簽,只同意按照一千萬元的價格辦理網簽、過戶手續,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