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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產房承租人死後多久不過戶

發布時間: 2022-10-21 15:02:38

A. 公產房房主過世幾年不變更行嗎

公產房房主過世,幾年不變更也是可以的。公產房可以給子女繼承,只要子女拿著死者的死亡證明,身份證,房產證和自己的身份證,戶口本,到房產管理處辦理繼承及姓名變更,就可以了。我家的公產房子,就是這么辦理的。然後每個月繼續交房租。

B. 公產房產權人死亡後,要多長時間辦理過戶否則充公

建議和房管局溝通,公有產權房屋的承租人死亡的,應由該公有房屋中具有常住戶口的人協商決定新的承租人。若該公有房屋中沒有戶口的,可由親屬協商確定具有當地戶口的親屬作為新的承租人。

C. 老人去世後名下房產長期不過戶並且兒女居住,會被收回嗎多久後會收回

老人去世後名下房產長期不過戶並且兒女居住,不會被收回。因為老人去世兒女是屬於第一繼承人。父母過世後的房產可以一直不過戶,但存在壞處,1、不能得到拆遷補償款。2、不能買賣,繼承人只有繼承房產並且辦理變更登記以後,才能取得房產的所有權,才可以買賣。所以老人去世後,還是盡快去過戶。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主過世後,相關繼承人應當盡快繼承原房主的房產,並辦理繼承公證和過戶手續。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當繼承發生時,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則應按遺囑及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折產,持原產權證、遺囑等資料到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需要有效的證明和具體的步驟。房主去世後房屋過戶是沒有固定的期限的。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製合同。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D. 天津公產房繼承最新政策

根據最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規定,詳細如下。第二條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過戶申請人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過戶,並提交經公證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義務的保證書。沒有符合過戶條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簽訂買賣協議後,售房單位給購房人開具《購買公有住房繳款書》,並由購房人在規定期限到售房單位指定地點繳納購房款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維修基金,售房單位憑購房人的《購房繳款憑證》給購房人開具《個人購買公有住房證明》。售房單位持《房屋所有權證》、《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一式兩份)、《出售公有住房價格評估審批表》、《天津市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兩份)和所售房屋平面圖(首層、標准層1:500)、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許可證、售出房屋明細表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產權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根據最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規定,詳細如下。第二條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申請過戶。

E. 天津紅橋區公產房承租人死亡,一直沒有過戶,房管站說沒過戶不能續租,拆遷有影響嗎

你父親有承租權,直系親屬都有,必須提供無爭議,直系親屬簽名,本人去房管局過戶

F. 天津公產房原承租人過世多年,現想繼承過戶

房產管理中心應該不會給你過戶,因為就算你爺爺的次子很久沒有聯系,但他的繼承權是一直都有的。

G. 公產房承租人死亡不變更

法律分析:承租人對公有居住房屋(簡稱公房)沒有所有權,其與出租人之間是房屋租賃合同關系。 因此,承租人死亡, 公房不能發生繼承法意義上繼承,但是公房的承租人在原承租人死亡後卻可以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H. 公產房人死了房子會被收回嗎

看情況,或者共同使用人的,公產房人死了房子一般情形下同住人或者共同使用人可以繼續居住使用,但應當與產權人辦理新的租賃或者使用合同,變更合同主體。如果公產房的承租人或者使用人去世後,如果沒有同住人或者共同使用人,產權人可以收回房屋,另行處置。
公產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它的性質是使用權房。公產房沒有產權人,業主只有承租權。戶主去世以後,租賃權是可以轉到其他人名下的。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申請變更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其公產房被收回: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有其他住房。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公房按照產權人的不同又分為三種:
1、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國家出租、收購、新建、擴建的住房,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修繕,少部分免租給單位使用的住房。
2、是單位自管產。指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等單位所有的住房,俗稱企業產。
3、公產房是行政事業單位作為產權人,分配或出租給單位員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兩種,在北京交易時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