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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傷護理費19年調整多少

發布時間: 2023-01-30 10:26:48

⑴ 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標准

武漢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是什麼?快車教育我收集了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關於調整工傷人員傷殘津貼、護理費及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市屬各委、辦、局人事部門,各大型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部門: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湖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武漢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為切實維護工傷職工權益,保障參保職工工傷待遇,現對我市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等相關待遇標准作如下調整:

一、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工傷人員目前享受傷殘津貼標準的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247元/月;致殘二級增加233元/月;致殘三級增加219元/月;致殘四級增加205元/月。

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且在享受傷殘津貼的傷殘人員,在目前享受傷殘津貼標準的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五級增加192元/月;致殘六級增加164元/月。

二、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生活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調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88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71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53元/月。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在目前享受撫恤金標準的基礎上調整,其中:配偶增加110元/月;父母、子女增加82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7元/月。

四、度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國家統計局公布的2013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20倍進行核定。

五、新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老工傷人員,已按2013年武漢市職工平均工資計發工傷待遇的,不屬於本次調整范圍。

六、增加的工傷待遇按原渠道支付。

七、本通知自1月1日起執行。

⑵ 天津市調整職工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八項工傷保險待遇標准

近日,市人社局發出通知,調整一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八項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惠及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1.43萬人。截至目前,待遇調整工作已全部落實到位。此次待遇調整,主要聚焦保公平、保生活、保同步,切實增強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獲得感、幸福感。

一是保公平,區分調整檔次。按照工傷不同等級逐級調整待遇標准,傷殘津貼按傷殘等級由低到高分別增加180至210元,調整後人均傷殘津貼達到3679元;工傷退休人員在增長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等級分別增加30至60元,調整後工傷補貼人均達到566元;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52元,調整後人均供養親屬撫恤金達到1547元。

二是保生活,設定待遇下限。對在職和退休的工傷人員按照傷殘等級分別設定了待遇下限,即一級3690元、二級3530元、三級3369元、四級3209元;對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發放也設定了最低下限,即配偶1561元、其他供養親屬1169元,切實保障工傷職工及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水平。

三是保同步,掛勾收入增長。護理費、喪葬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與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掛鉤,均按4.7%增幅實施同步調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照國家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的幅度增長,讓工傷職工及時分享到經濟發展成果。

⑶ 天津市工傷保險護理費賠付標準是什麼,誰承擔

工傷職工護工費停工留薪期和傷殘鑒定後不同。

一、停工留薪期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存在生活自理障礙,需要護理的,由治療工傷醫療機構出具書面證明,用人單位負責護理,用人單位可以派人護理,也可以請人護理,也可以支付護理費由工傷職工請人護理。
用人單位支付護理費的,參照當地護工水平,比照同類情況辦理。

二、勞動能力鑒定需要護理
工傷職工治療終結,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存在生活自理障礙,按照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障礙程度,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護理費,標准為:完全護理50%,大部分護理40%,部分護理30%。生活護理費隨著當地職工工資和生活費變化,由所在省市適時調整。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生活護理費。

三、護理條件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GB/T16180-2014
4.1.5生活自理障礙
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a)進食:完全不能自主進食,需依賴他人幫助;
b)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動,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幫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賴他人幫助;
e)自主行動:不能自主走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均需護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礙: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三項或四項需要護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礙: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項中一項或兩項需要護理。

⑷ 天津市工傷護理費調整

法律分析:工傷事故中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者的賠償項目包含: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傷殘等級不同,賠償項目也不同。天津工傷賠償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⑸ 2019年天津市工傷職工傷殘鑒定後的工傷保險待遇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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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後,職工或者現場人員應當立即向用人單位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自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人應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提交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職工本人身份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二、如何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向做出工傷認定決定的同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
申請人初次提出鑒定申請應填寫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意見表,提交本人身份有效證明、工傷認定決定書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相關病歷、檢查報告等醫學材料。
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並申報材料,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做出之日起1年後,認為傷情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復查鑒定申請。
三、如何申報工傷保險待遇
1.工傷醫療費:用人單位持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原件;醫療費票據(紅、藍聯);門診提供病歷復印件、門診費用清單、處方底聯及相關檢查結果的復印件;住院提供首次病程、出院小結、住院期間檢查費用報告復印件、住院費用匯總明細到社險分中心辦理。
2.康復性治療費:在工傷職工醫療康復前,用人單位應先到社險分中心辦理康復確認手續,並提供工傷醫療康復機構開出的《住院證》、康復評定、康復計劃、時間和預計費用;工傷職工和用人單位的醫療康復書面申請。申報康復性治療費時還需提供票據(紅、藍聯)和費用明細清單。
3.輔助器具配置費:用人單位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天津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鑒定確認表》原件到社險分中心列印《天津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限額通知書》。工傷職工憑該通知書到協議配置機構配置輔助器具,憑配置機構出具的正式發票到社險分中心申請支付。
4.住院伙食補助費:根據住院的天數計算伙食補助費與對應醫療費同期支付到用人單位。
5.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交通食宿費:經辦機構批准同意跨統籌地區就醫的,用人單位應於該職工出院後15個工作日內向社險分中心申報,並提供交通費、住宿費的原始票據辦理支付手續。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用人單位持《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原件、《工傷傷殘證》復印件及勞動能力鑒定收費票據到參保分中心辦理待遇核定手續。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10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應於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後7個工作日內向社險分中心申請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並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憑證。
8.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1-4級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用人單位持《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原件和復印件或其他死亡證明到參保分中心核定喪葬補助金。對於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職工在辦理工傷職工登記後核定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喪葬補助金。
9.供養親屬撫恤金:用人單位申報供養親屬撫恤金時需填報《天津市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支付審核名冊》,提供供養親屬公民身份證明,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供養親屬依靠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證明,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天津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原件,孤寡老人、孤兒需提供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結算有關規定
1.結算時間及要求:用人單位於每月10日前到分中心辦理申報結算手續。分中心為用人單位列印相關待遇核定表,用人單位核對無誤後加蓋單位經辦人章確認。
2.支付方式: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可通過代發機構於每月20日劃撥到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社發賬戶;其它待遇發放至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代發;聯網結算的醫療(康復)費支付到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費支付到協議配置機構。

⑹ 2019工傷保險待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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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傷二級傷殘津貼2017年增加480元/月,並按鑒定的護理等級增加護理費。盛地產集團增加後低於5530元/月的,按5530月/月發給。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關於調整本市工傷人員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滬人社規〔2017〕14號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保障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本市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和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標准進行調整,具體通知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的標准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500元/月,致殘二級增加480元/月,致殘三級增加450元/月,致殘四級增加420元/月。
調整後的傷殘津貼最低標准為:致殘一級5850元/月、致殘二級5530元/月、致殘三級5200元/月、致殘四級4880元/月。
二、201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經確認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的標准基礎上調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
調整後的生活護理費標准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2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6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950元/月。
三、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的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增加的傷殘津貼低於其2017年養老金增加額的,按養老金增加額計發。
四、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按《實施辦法》規定計發的傷殘津貼低於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准計發。
五、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後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單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傷殘津貼和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後增加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自其實際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3月31日

⑺ 天津市護理費標准

法律分析:鑒定為工傷二級的下月起,生活護理費為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護理費不僅可以向致害人主張,如果交了保險還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護理費包括住院期間的護理費、出院後的護理費;是否需要長期護理以及最終能否獲得賠償,需要根據傷者的生活自理情況、護理時間、護工人數和工資等因素綜合來判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⑻ 2019年天津工傷賠償標准,天津工傷鑒定標准及保險條例(修訂版)

天津市工傷賠償標准,天津市工傷鑒定標准及保險條例(修訂版)

天津市工傷賠償標准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准。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參考2013年上年度即2012年勞動保險數據,計算的賠償數額即為2013年工傷賠償標准。

主要參考法律、法規、規章

法律:《社會保險法》;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各省、直轄市實施工傷保險辦法;各省農民工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或通知等。

具體賠償項目、標准
(一)天津市 工傷保險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 天津市 工傷保險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准: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 天津市 工傷保險交通費、食宿費

1、標准:由各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四) 天津市 工傷保險康復治療費

1、標准: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註: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五) 天津市 工傷保險輔助器具費

1、標准: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

(六) 天津市 工傷保險停工留薪
1、標准: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 天津市 工傷保險護理費

1、標准:(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後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八) 天津市 工傷保險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准: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九) 天津市 工傷保險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准: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 天津市 工傷保險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准: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註: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一) 天津市 工傷保險工亡待遇標准

1、喪葬補助金

標准: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 天津市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 天津市 工傷保險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 天津市 工傷保險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5、 天津市 工傷保險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6、 天津市 工傷保險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7、 天津市 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准: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8844元。)28844元*20倍=576880元。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附:工傷死亡賠償標准

(十二)、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准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工傷職工維權特別推薦:熟讀《工傷認定辦法》

⑼ 2019年天津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准及賠償標准(條例)

天津工傷賠償標准2015是多少?據了解,天津市對1至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等工傷保險待遇作出調整,進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更好保障工傷人員及供養親屬基本生活,下面,為大家介紹天津工傷賠償標准2015,新的待遇標准自1月1日起執行。

一、傷殘津貼

底前享受傷殘津貼的一至四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工傷退休人員),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津貼:一級傷殘290元,二級傷殘280元,三級傷殘270元,四級傷殘260元。調整後傷殘津貼每月低於下列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齊,具體標準是一級2820元、二級2697元、三級2575元、四級2452元。

二、退休工傷人員補貼

底前鑒定為工傷一至四級的退休人員(包括退職人員),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補貼:一級傷殘60元,二級傷殘50元,三級傷殘40元,四級傷殘30元。調整後工傷人員補貼與養老金之和每月低於下列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齊,具體標準是一級2820元、二級2697元、三級2575元、四級2452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底前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發放標准1246元;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發放標准934元。

【天津市工傷職工可以享受的待遇】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可以享受的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按照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執行。參加工傷保險且符合國家及我市有關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待遇項目:(一)工傷醫療費;(二)工傷康復費;(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四)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五)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六)生活護理費;(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八)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十)喪葬補助金;(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十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用人單位承擔的待遇項目:(一)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二)停工留薪期內的生活護理;(三)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四)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職工享受的生活護理費及標准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准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因工死亡,可以享受撫恤待遇及領取撫恤金的親屬類別

供養親屬是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內的人員,依靠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費用。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供養親屬享受的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其符合條件的近親屬可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喪葬補助金:標准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因工死亡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致殘並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享受的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21-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本人工資的75%-90%,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致殘並被鑒定為5-6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享受的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致殘並被鑒定為7-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享受的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7-13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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