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天津河北區的集體戶口, 個人頁借出來丟失,怎麼補辦
必須是持身份證到仿棗戶籍所屬地分局公安人口服務管理橡正中心申請。
河北區戶籍管理中心 (河北區戶籍辦),地址:河北區小樹林大街1號(新大路交口附近)北方醫院後身,工作時間9:00-17:梁大悔00 中午不休息, 周六日辦公。
② 天津集體戶口首頁丟失了怎麼辦
派出所都有存檔的,可以拿著原件去當地派出所,根據戶口的實際情況補辦首頁。
③ 集體戶本人那一頁戶口本丟了怎麼補辦
直接持本人身份證、缺失的集體戶口薄原件到戶籍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提出申請補辦即可。一般補辦是整個戶口簿重新製作(大約10分鍾時間就補辦好了,也不要收費)。
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戶口簿須知:
1、所需證明材料
提供戶主的居民身圓飢旦份證及提出補領書面申請(如戶主因特殊原因無法本人辦理的,需提供戶主委託書及相關證明)。
2、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戶口簿的具體手續
由戶主本人(或委託人)持所需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提出補領申請。經批准後,由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橘擾通知申請人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
(3)天津市如何補辦集體戶口的本人頁擴展閱讀:
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戶口簿須知
一、辦理條件
本市居民因種種原因遺失居民戶口簿需要辦理補領的。
二、所需證明材料
提供戶主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提出補領書面申請(如戶主因特殊原因無法本人辦理的,需提供委託書及相關證明(如因疾病、殘疾等原因需提供醫療機構或居(村)委出具的證明,如其他情況需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同時提供被委託人居民身份證)。
三、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戶口簿的具體手續
由戶主本人(或委託人)持所需證明材料到戶口所肢培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下同)提出補領申請,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審核後補發居民戶口簿。
參考資料:廣東政務服務網-辦理遺失補領居民戶口簿須知
④ 集體戶口頁丟失怎麼補辦
法律分析:集體戶口個人頁丟失的,需要本人持身份證、集體戶首頁原件或者集體戶首頁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和集體戶所在單位出具的丟失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補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戶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戶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戶口登記。
⑤ 集體戶口單頁丟了補辦流程
法律主觀:
補辦 集體戶口 本大概可分為3個步驟,具體如下: 1、集體戶口本一旦丟失,本人應該及時向單位報告。單位的戶口管理員會到單位轄區派出所補辦,是不用職工本人處理的。 2、本市居民因種種原因遺失居民戶口簿需要辦理補領的,提供戶主的居民 身份證 及提出補領書面申請,如戶主因特殊原因無法本人辦理的,需提供戶主委鋒世租托書及相關證明。 3、由戶主本人(或委託人)持所需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可辦理戶政業務的派出所)提出補領申請。經批准後領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 同居 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的內容返螞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銀兆變更登記。
⑥ 集體戶口個人頁丟失補辦流程
法律分析:集體戶口個人頁丟失,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補辦。
補辦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證
2、集體戶首頁原件或者集體戶首頁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
3、集體戶所在單位出具的丟失證明
4、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蓋單位公章
5、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
補辦手續如下:
1、帶上以上材料,由戶主本人(或委託人)持所需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區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提出補領申請。
2、經核實後,派出所戶籍科人員會在最短時間內辦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