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能帶上地鐵最大容量的充電寶是多少
能帶20000毫安充電寶,對禁止攜帶物品及限制攜帶物品做出了明確規定,易燃易爆物品類、爆炸物品類、管制器具類、腐蝕性物品類、傳染病病原體及醫療廢棄物類、毒害性物品類、放射性物品類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列車安全的物品禁止帶上地鐵。
包含但不限於金屬、陶瓷等硬質的裁紙刀、水果刀、餐刀、剪刀、工藝刀、工具刀等,每人限攜帶1把,且單品刀刃部分長度在10厘米以內。錘子、鋼(鐵)銼、錐子(尖銳物)、鑽子、鐵棍等金屬利器、鈍器及球棒、木棍等棍狀物品,在規定長度內每人攜帶數量累計不得超過3把(含)。
此外,《目錄》對飲用酒類放寬了限制,酒精度40度(含)以上的酒類限帶2千克(含)(凈重2千克(含)以內出廠包裝完好);酒精度40度(不含)以下的酒類限帶12瓶(含)(12瓶(含)以內出廠包裝完好);散裝酒限帶2千克(含容器質量)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含已開啟飲用過的瓶裝、可封蓋的剩餘酒)。
值得注意的是,《目錄》規定,乘客隨身攜帶充電寶累計不得超過2個(含),且單個容量不超過20000mAh(含),單品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值不得超過160WH。
《目錄》還對空氣清新劑、摩絲、發膠、染發劑等用自噴壓力容器包裝的物品,花露水、香水、洗甲水、指甲油、光亮劑、衣領凈等易燃液體,打火機、安全火柴等物品的攜帶數量進行了規定。
根據有關要求,該《目錄》將通過多種方式在醒目位置作出公示,乘客有義務自覺接受並配合安全檢查工作,對非法攜帶《目錄》中涉及的違禁物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乘客,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攜帶《目錄》禁止或限制的但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的物品的,乘客可以自棄該物品後進站乘車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