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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3-06-27 12:20:38

1. 天津區法院有幾個

以下是天津各級人民法院名錄 單位名稱 地址 聯系電話 郵編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南開區鞍山西道312 (022) 27388102 300193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南開區南馬路188號23668519 23672206 300090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河西區新圍堤道6號 28024603 28024625 00210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 南開區二偉路 27021102 300100 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和平區新興路66號 2783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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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地址在哪兒

【法律分析】
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地址為天津市空港經濟區含章路16號。中級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體系的一個層級,其上級單位是高級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灣省,香港、澳門特區以外的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自治州、地區、盟)以及直轄市內的人民法院。 主要負責審理法律、法令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對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或抗訴的第二審案件、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第二審案件。中級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