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退伍軍人有事情找哪個部門
1. 若涉及原部隊遺留問題,或退役後在安置、待遇、補貼方面需要維權,退役軍可通過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級民政部門進行投訴和維權。
2. 若在職期間發生勞動糾紛,應向戶籍所在地的社保局投訴維權。
3. 若遇到治安或交通問題,需前往問題發生地的派出所報案並維權。
4. 若涉及到房產、財產等糾紛,可以先嘗試通過居住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調解維權,如果調解不成,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退役軍人一旦離開部隊,就成為普通公民,因此維權時只需聯系相關職能部門即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該法的任務是確保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法院能夠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並及時審理民事案件。這包括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以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該法還旨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確保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貳』 退伍安置遺留問題的解決方案
(一)軍人退役安排方式:
1. 對於軍齡不滿10年的軍人,不再進行安置,而是通過買斷方式處理,每年支付4.7萬元的住房補貼和服役津貼6個月工資。
2. 軍齡滿10年且干齡滿6年但軍齡不滿16年的軍人,採取應金制。前10年每年支付3.2萬元,10年後每年支付5.4萬元,並解決住房問題。轉業後,根據服役年限和立功情況,每月發放工資的百分比有所不同。此外,提供醫療保險金,軍人可以選擇自行繳納或參加計劃安置。
3. 軍齡滿16年的軍人可以選擇自主擇業,退役金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發放全工資的百分比,並解決住房和醫療問題。或者選擇計劃安置,參加公務員考試。立功者加分,考試分數低者自主擇業。
4. 軍齡滿25年的軍人也可選擇退休安置。
5. 地方大學入伍期間算作軍齡。
6. 該政策已經開始實施。
(二)軍人退役安排原則:
1. 軍齡不滿8年或干齡不滿3年的軍隊幹部原則上不得退出現役。確需退出現役的安排復員。干齡滿3年或軍齡在8年以上16年以下的軍隊幹部需退出現役,原則上安排轉業(計劃安置)。需要復員的必須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並由軍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後方可辦理。
2. 軍齡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團以下(含正團職)幹部需退出現役的,50周歲以下(不含50周歲)可安排轉業,也可安排自主擇業。50周歲以上或軍齡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 師以上(含副師職)幹部需退出現役的,50周歲以下(不含50周歲)或軍齡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轉業,50周歲以上或軍齡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 士官需要退出現役的,軍齡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復員。軍齡在10年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則上安排復員。有需要轉業安置的必須有接收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材料。軍齡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安排自主擇業。軍齡在30年以上或年齡超過50周歲以上的安排退休。
(三)自主擇業工資待遇:
- 滿16年不滿18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60%。
- 滿18年不滿2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70%。
- 滿20年不滿23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80%。
- 滿23年不滿26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0%。
- 滿26年不滿3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5%。
退役軍人養老保險手續如何辦理:
軍人退役後,由安置單位或本人持軍隊開具的轉移憑證,到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為確保退役士兵養老保險待遇落實,《通知》規定,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直接向退役軍人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郵寄轉移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此主動為退役軍人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法律依據:
《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
- 第二條: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是一項長期的政治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認真做好。
- 第三條:義務兵退出現役後,按照從哪裡來,回哪裡去的原則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針,由原徵集地的市(地,下同)、縣(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其工作機構設在民政部門。退伍安置期間,有關部門應抽調人員參加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工作,實行集體議事制度,協助做好退伍義務兵的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