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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停工期間工資怎麼發

發布時間: 2025-05-28 20:07:30

Ⅰ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

天津市的工資支付規定強調在疫情期間,勞動者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即使因疫情無法上班,企業也不應扣發工資。企業應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正常工作周期內,應按照標准發放。如果因疫情導致生產困難,企業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調整薪酬、輪崗輪休或縮短工時,以維持崗位穩定,盡量避免裁員。對於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情況,企業需支付最低工資標准給提供正常勞動的員工,未提供正常勞動的則發放生活費,具體標准依據各地區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來源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在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的企業停工、停產期間,支付周期內應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超出周期後,正常工作的員工應獲得最低工資保障,而未工作員工的生活費則按各地辦法發放。這一規定旨在保障勞動者權益,確保在特殊時期的工資權益不受侵犯。

Ⅱ 天津工傷停工留薪期工資標准

法律主觀:

工傷 停工留薪期 工資是以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 工資福利待遇 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法律客觀:

《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 加班費 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准 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 賠償金 : (一)未按照 勞動合同 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 加班 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未依照本 法規 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