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援疆教師享受什麼待遇
享受較好政策待遇和經費保障。
1.援藏援疆援青教師支教期間人事關系保留在原工作單位,支教期滿後仍回原單位工作,支教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發放工資,享受原工作單位同類同級別人員的各項福利待遇。援藏援青教師同時由西藏青海按照當地同類同級人員工資標准(含補貼)計發差額,援疆教師同時享受新疆所在地區同類同級人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在南疆工作的援疆教師按規定享受南疆工作補貼。2.按照我省援藏援疆援青幹部人才的統一標准,給予支教教師一次性補貼、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助費。其中,支教教師一次性補貼由派出單位發放;生活補助費、每年兩次(寒假、暑假各1次)往返派出地和受援地的差旅費用等選派教師所需費用,援藏援疆援青教師按程序列入我省對口支援西藏、新疆、青海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後,從省對口支援資金中列支,援兵團教師由援兵團幹部管理組專項經費中列支,通過受援學校或前方工作機構發放。援藏援疆援青教師按受援地有關規定正常享受探親和寒暑假,可不參加受援地在寒暑假組織的活動和學習。未休假的,按有關規定可由受援單位報銷1名家屬進出受援地的交通費。3.本次選派的援藏援疆援青教師,由派出單位在到達支教地前購買支教期間1年期限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受援地學校每年組織支教教師在藏在疆在青體檢1次,費用由受援地承擔。因病因傷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人醫療關系和有關規定辦理。4.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援藏援疆援青專業技術人才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9〕67號)文件規定,做好援藏援疆援青教師的職稱評審工作。其中,在派出地參加職稱評審的,按照派出地職稱管理規定,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在受援地申報評審職稱的,派出單位應予支持。支教教師在藏在疆在青工作經歷視同城鎮教師到農村基層工作經歷,累計為其申報評聘職稱(職務)的任職經歷,取得的業績成果經審核後作為其評聘職稱(職務)的依據。5.援藏援疆援青教師的年度考核由受援單位負責,考核結果抄送派出單位。強化考核結果應用,樹立正確導向,援藏援疆援青期間表現優秀、受基層歡迎的優秀教師,由受援地在評優表彰等方面優先考慮;作出突出貢獻的,受援地徵求派出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意見後,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於援藏援疆援青期間考核不稱職或存在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選派要求:(一)政治可靠、師德高尚、愛崗敬業、業務精良,堅決執行黨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有較強的工作能力和責任感;作風扎實,不怕吃苦,甘於奉獻,身心健康;具備相應學段教師資格,普通話較好,教學水平較高,近兩年度教學水平考核優良或由學校、教育主管部門專門組織試講測評達到優秀等次以上;學校管理人員除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和豐富的學校管理經驗。在受援地任校長、副校長的,應在派出地相應擔任過副校長、中層正職。學校選派的專任教師,近3年課時量應不低於省定最低標准,學校管理人員從事教學工作的課時量不低於專任教師課時量的三分之二。各單位不得從分流或下崗對象中選派援藏援疆援青教師,不得從非教學一線崗位選派專任教師。(二)援藏援青教師年齡一般在50周歲以下,身心健康,能適應高原工作環境。援疆教師年齡不限,選派名額較多的市,援疆教師也可以從近3年退休的高級教師中選派。支教教師進藏進青進疆前,派出市教育(教體)局要統一安排針對性體檢。(三)支教教師如因身體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在藏在疆在青工作,由原派出市重新選派補充,所需交通等費用由派出單位承擔;剩餘工作時間不足一個學期的,不再重新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