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十二章 倉儲用地
在天津市的城市規劃管理中,倉儲用地的規劃有著明確的規定。第七十七條中,倉儲用地分為普通倉庫、危險品倉庫和堆場,不同類型應分別布置在合適的地段,且同類型的倉庫應集中規劃。
對於倉儲項目用地,其建築密度和容積率有嚴格的標准。普通倉庫用地的容積率單層需達到0.5以上,多層則需達到0.8以上,危險品倉庫的容積率最低要求為0.5。第七十九條中,行政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規模參照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條規定,普通倉庫與居住區的防護距離需遵守特定規則,與療養院等高環境質量場所的防護距離是普通規定的兩倍。特殊要求的倉庫如糧食儲備和冷凍倉庫,選址需遠離污染源和傳染病醫院等敏感區域,同時滿足交通需求。
危險品倉庫的選址需遠離城鎮,嚴格遵守環保、防火和防災規定,不同類型的危險品必須分隔存儲,保持安全距離。第八十三條中,石油庫的選址需遠離航空、交通設施等重要區域,與城市居住區的安全距離也有詳細的規定。
堆場用地則需與港口、鐵路等貨運設施緊密相連,與居住用地和其他設施的防護距離有明確規定,不得小於300米和100米。第八十五條規定,物流用地內不僅包括倉儲,還允許設置加工、商業、服務等多功能設施,同時需滿足各類用地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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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是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天津市實際情況制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