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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一次性領取廣州失業保險金

發布時間: 2022-08-18 23:23:51

1. 失業金可以一次性領取嗎在哪裡可以領取

失業金是可以一次領取的,但是領取是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比如說創業,從事了個體經營,新辦了企業,這些條件滿足之後,國家就會進行審核,然後通過之後就會將你的審驗失業保險金對你進行一次性的分發。國家出台可以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使得從事個體生產的個人有了可以生產的啟動資金 。

失業保險金的申報可以通過網上,也可以通過當地的政府機構。失業保險金的數額其實並不是很多,它是以各個省份失業保險金的比例,大概是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幾進行領取規定的。但失業保險金可以救急,特別是在教培行業失業人員劇增的大形勢下。

2. 失業保險金一次性領取

法律分析:要想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滿足其硬性條件,根據規定,除非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以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間的失業保險金作為扶持生產資金,其餘情況都不能一次性領取全部的失業保險金。可以憑借營業執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證明文件、企業章程及證明其投資入股情況的材料,進行剩餘期間失業保險金的一次性申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3. 失業保險金一次性領取條件

法律分析: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領取所需材料:1、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副本;2、經營場地的產權證明/租賃協議;3、《居民身份證》;4、《就業失業登記證》;5、《創業培訓合格證書》;6、《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個人就業登記表》。一次性領取失業金領取流程:1、申請人備齊規定資料向戶籍地或常住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2、工作人員受理相關資料,並對資料進行審核;3、經審核,符合條件,資料齊全,發放失業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衍生問題:
失業保險期限是多久?
勞動者離職後,要到到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失業保險繳納統計表、身份證復印件、2寸證件照,到勞動局辦理失業證即可。如果申請失業金的,那麼離職後60天內必須辦理完。如果參保了失業保險,可以在失業狀態下享受失業補貼金。享受失業金的條件:(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1、終止勞動合同的;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三)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只要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享受失業保險金的。

4. 廣東省失業金可以一次性領取嗎

法律分析:可以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的通知》出台,非廣東戶籍勞動者失業後,如果離開廣東,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外來工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了標准按失業前月均繳費工資的40%乘以繳費年限計發按該規定,非廣東戶籍勞動者失業後,如果離開廣東,可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不用因領取失業保險金而多次往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5. 失業保險可以一次性領取嗎

失業保險金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一次性領取的。具體的領取情況和具體勞動者可以領取多久的失業保險金 ,就要看領取的條件和之前繳存的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有多長 ,但最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不能超過24個月的。
一、 根據失業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自行組織起來就業的 ,憑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它有效證明文件、企業章程及能證明其投資入股情況的材料 ,可以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後已領取的月份 ,不能超過24個月) ,作為扶持生產資金 。
二、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a、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最根本的社會保障 ,但亦不是所有的失業人員都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一定條件 ,只有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才能領取屬於自己的失業保險金。
b、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C、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 ,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 ,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 ,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 ,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d、是已辦理失業登記 ,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 ,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 ,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凡是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 ,都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來保障自己最根本的生活。
e、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在本省內跨統籌地區轉移的 ,由遷出地經辦機構出具證明 ,失業人員憑證明和《職工失業保險手冊》到遷入地經辦機構接續失業保險關系 ,並按遷入。

6. 廣州失業金一次性領取標准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滿12個月計發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為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參保每增加12個月,
其可申領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相應增加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最多可申領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不得超過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乘以24的乘積;參保繳費不足12個月的部分,不計發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2,失業人員前次失業有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該部分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按照尚未領取期限的月數乘以60%再乘以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計發。
3,失業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為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失業人員年齡距離本人法定退休年齡當月不滿24個月的(含申領當月和法定退休年齡當月),
其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但最多不得超過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剩月數(含申領當月和法定退休年齡當月)與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的乘積。
4,失業人員雖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得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5,失業人員按本條規定計發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少於按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40%乘以繳費年限的,可補足相應差額,但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准90%乘以24的乘積。
拓展資料: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失業保險金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申請資格
1、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2、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