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深圳資訊 » 如何選擇好的深圳破產重整

如何選擇好的深圳破產重整

發布時間: 2022-07-24 18:50:50

『壹』 企業破產重整的條件

法律分析:企業具備下列任何一種條件即可申請破產重整:1、企業法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企業法人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並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3、企業法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貳』 破產重整應具備什麼條件

破產重整需要的條件如下: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3、由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叄』 我國破產法規定的破產重整制度

破產重整包含了個人破產重整和企業破產重整兩個內容。實踐中,雖然深圳等地已經開始了個人破產的制度探索,但我國個人破產重整制度目前還沒有落地實施。這里所談的破產重整主要圍繞企業破產重整。

注意要點如下:

一是破產重整申請必須由債務人、出資人提出,提出的時間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其他人想提出,也沒有權利。

二是既然破產重整的目的是為了盤活企業的經營能力,那麼,破產重整的實體要件,就是債務人重整必須具有可行性和企業存在挽救的可能性。從程序上講,人民法院對於重整申請進行批准後,破產重整程序啟動,需要依法公告。破產重整程序獲法院批准之後,債權人就不能向破產企業行使自己的債權。

三是啟動重整程序,只是重整開始的第一步。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推進才是關鍵的關鍵,這決定了企業重整是否能達到預期目的。同時,法律對於計劃書制定的日期有嚴格的要求,債務人或者管理人需在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延長3個月。過期不提交的結果只有一個:終止重整程序,宣告企業破產。

四是破產重整必須按照計劃書的內容嚴格推進。法律規定,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務人不能執行重整計劃的,經債務人申請,終止重整,宣告破產。

『肆』 深圳個人破產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相關規定,申請個人破產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增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可以看出,申請破產的前提是自己喪失債務償還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至於喪失債務償還能力到底怎麼判斷,法院會有嚴格的審核,如果一個人有正常的工作,有正常的生意來往,而且收入還不低,那未必能夠成功申請破產。

法律依據: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八條規定,符合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包括申請破產清算、重整、和解。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一)破產申請書、破產原因及經過說明;(二)收入狀況、社保證明、納稅記錄;(三)個人財產以及夫妻共同財產清冊;(四)債權債務清冊;(五)誠信承諾書。債務人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和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以下簡稱所扶養人),應當提供所扶養人的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債務人合法僱用他人的,還應當提交其僱用人員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繳納情況的相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