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深圳市小農女供應鏈有限公司龍崗分公司怎麼樣
深圳市小農女供應鏈有限公司龍崗分公司是2015-11-06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注冊地址位於深圳市龍崗區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區東泰路3號K3-101。
深圳市小農女供應鏈有限公司龍崗分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40300359254920G,企業法人袁希捷,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深圳市小農女供應鏈有限公司龍崗分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一般經營項目是:供應鏈管理;日用百貨、初級農產品、蔬菜、水果批發零售;國內貿易;經營電子商務;國內貨運代理;貨物搬運裝卸服務;五金機電汽配零售。,許可經營項目是:預包裝食品批發零售;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A);倉儲服務;快遞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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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如果你當村長,你會怎樣帶村民發家致富
說實話,我以前還真有當村長,帶領鄉親們致富的夢想。可是大學畢業後還是迫於生計去了大城市打工。既然這個問題是假如嘛,那我就用文字來演繹一下自己少年時的夢想。
其實說到帶領村名致富,最重要的有三點:
先來看第一點:向上面要政策。就是說要向市裡、縣里等上級主管部爭取一些適合本村發展的政策條件,比如改善基礎設施尤其是道路和水利,俗話說想致富先修路嘛!另外就是引進一些民營企業,比如農副食品加工廠、養殖基地等。
再來看第二點:向土地要資源。農村最不缺的就是土地了,但合理挖掘土地資源的價值更重要。比如我們村,水資源比較豐富,可以來發展養殖業,比如養殖小龍蝦,近些年小龍蝦的價格可是節節高升,已經快成奢侈品了。
最後一點最重要,就是向村名要力量。這句話怎麼說呢?要想致富,最關鍵的因素還是在於人,就是說要把村名團結起來,集中力量辦大事。現在農村的小農小戶的種植經濟模式效率比較低,不適合市場經濟的競爭。比如可以發展村辦企業、集體大棚種植,用企業化的思維發展鄉村經濟。
用一句通俗的話說就是——天時地利人和。所以其實電視劇《鄉村愛情》裡面的模式還算比較合適的。
不過,我這里也只是紙上談兵,具體落到實處,肯定要很多困難,不然中國也不會還有那麼多的貧困鄉村。
網友五:
假如我是村長,我首先要做到自己沒有私心,協助村黨支部主持抓好自己全村的經濟發展工作,搞好村委會成員間的團結,首先從財務上要做到財務收入、開支及預算的透明化,有廉潔奉公為村民服務的理念;
其次,根據本村實際因地制宜,為謀求全村群眾能通過勤勞致富,招商引資,如果本村有外出開廠、辦企業的能人,主動上門拜訪,用親情去打動這些人來本村發展、或開分廠,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提供優惠條件吸引他們回老家,村民在廠里有工做而不外出打工去掙錢,家庭收入自然提高,村裡也有了積累資金;
村裡有收入,要為村民謀福利,修橋補路、以工補農促發展等,對村裡孤寡老人、貧困困難戶幫扶和幫助他們,引導他們能過上幸福和富裕的生活。
總之,只要有全心全意為村民服務的理念、有吃苦耐勞的精神、有廉潔奉公的毅力,自然才算一個合格的村長,從而會贏得全村村民尊敬和擁護。
③ 誰知道微信公眾號小農女和美菜的後台系統是怎麼做的
都有什麼功能了呢,可以說一下具體的一個東西是比較好分析的,也有可能是跟第三方有合作的做出來的功能
④ 蕾哈娜成為美國最年輕的白手起家女性億萬富翁,她是如何發家的
其實在2022年公布最富有的明星的時候,大家都紛紛猜測是不是水果姐,Lady Gaga這些人呢?但是令人震驚的是竟然是蕾哈娜!
有了jay-z的支持,她的音樂史上可以說是順風順水,發行一首歌直接爆火一首歌,並且在19歲獲得了格萊美獎!這時候她的年紀僅僅才19歲!這時候的她完成了自己財產的原始積累,但是想要達到現在的地位僅僅靠著唱歌是不行的!他直接開始了賣美妝產品,自己創的品牌是fenty beauty,正是憑借著這個品牌,完成了日進斗金!所以總結下來她的發家史就是被人通過嗓音賞識,進而在拿到了很多獎項之後完成自己的財富積累開始賣美妝達到了現在的地位!
⑤ 深圳市小農女供應鏈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深圳市小農女供應鏈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成立於2015年02月10日,主要經營范圍為預包裝食品批發等。
法定代表人:楊威
成立時間:2015-02-10
工商注冊號:44010600112921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廣州市天河區元崗北街145號自編E棟143-144號鋪
⑥ 小農經濟
小農經濟是中國傳統社會的主導性經濟形態,其根本特徵是個體小農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的小規模簡單再生產不斷重復。這一特徵,深深地影響了中國政治法律傳統。本文認為,中國古代的基本政治構思及體制結構,國家的民事性法律規范,國家的行政及有關規范,無不體現了小農經濟所決定國家體制和法律小農家庭化家法化的風格,也體現了對小農經濟秩序的無微不至的保護。
小農經濟或小農制經濟,是中國傳統社會數千年中的主導經濟形態。上自《尚書》、《詩經》所描述的夏商周時代,下至清末巨變之前,四千多年間,小農制經濟一直是中國社會里物質資料生產的主要進行方式。大規模的奴隸制農業生產或大規模的僱傭勞動制的農場經營,似乎都不存在。即使局部地區短期內有過這樣的生產方式,但都不佔重要地位。
小農經濟生產方式的特徵,從生產力方面看,是低級簡單的生產力水平長期延續。自春秋末期鐵制農具出現到清末洋器傳入,二千多年間,中國的農具是沒有什麼明顯變化的。單件的、單用途的、直接由人手執或藉助畜力使用的農具,一直是最主要的生產工具。組合的、多用途的農具,特別是可以叫做「機器」的農具,在兩千多年裡似乎沒有出現,即使有個別地方曾出現過一二,但也未能推廣。除了少數藉助風力、水力等自然力的工具(如風磨、水車)等外,不藉助人畜之力而使用的農具更是聞所未聞。將清末民國時期乃至新中國初期廣大農村仍在使用的主要農具(如鐵制的刀、鐮、斧、鋤、鏟、鈀、鍬、鎬、釒矍、钁等等,木製的水車、耙、風扇、耖、連耒加 、耥、耬等等),拿來與博物館中陳列的春秋戰國時期的農具相比較,你會發現變化不大。與落後的生產工具相應,小農制經濟下的生產技術也是極其低下的。從觀察天氣、識別土質土宜、選擇良種、栽種及除草施肥等等農業技術而言,自春秋戰國至清末民國初,也沒有什麼明顯的進化。農夫個人生產中摸索積累的經驗知識,口傳心授乃至手把手地教給兒孫,就是小農經濟生產中農業技術的獲得、存在及傳承的主要方式。二千年後的農夫不比二千年前的農夫的生產技術高多少,其耕獲的畝產量也不比二千年前高多少。[1]
小農經濟在生產關系方面的特徵,是三大因素的結合。首先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為主、自耕農土地私有制為輔的土地所有制,其次是皇帝為代表的地主階級對農民(包括自耕農、佃農、雇農)的壓迫剝削關系及農民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系,再次是以賦稅、徭役、地租、高利貸、雇資、自備糧及少量出售、家庭副業產品交換等形式體現的產品分配形式。
小農經濟下的土地所有制,是名義上土地國有或王有制下的土地私有制。名義上雖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2]「封略之內,何非君土」,[3]但自秦「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買賣」[4]之後,實際上的土地私有制已經形成。這種土地私有制的成分,主要是二者,一是通過賞賜、掠奪、巧取、買賣、開墾等方式形成的地主(包括一般地主、商人地主、官僚地主)土地私有制,二是通過國家班授、自墾、繼承分割、買賣、軍功或其他獎賞等方式形成的自耕農土地私有制。
小農經濟下的生產組織或進行方式及不同階級階層在生產過程中的地位與相互關系,是小農生產經營方式及農民對地主階級人身依附情形下的壓迫剝削關系。首先從經營方式看,不管是大地主的大土地私有制,還是中小地主的土地私有制,還是個體自耕農的小土地私有制,不管土地面積大小,其生產經營方式都是一致的,都是一家一戶的小農小塊土地經營。大中地主的土地,一般是以租佃方式交給許許多多單個的農家耕種;小地主和富農的土地,或租佃耕種,或雇農耕種。大規模的奴隸制農業勞動生產及僱傭勞動制的農業生產經營在中國古代基本上未成為正式農業經營方式。自耕農、佃農乃至雇農的生產活動,幾乎都是以個體家庭為生產單位,男耕女織,自給自足。[5]父家長就是生產單位的「總經理」,其他家庭成員既是家庭擁有或暫時租借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股東」,又是家長管束指揮下的勞工。他們與家長的關系基本上也是人身依附關系。可以說,「戶」(或「煙戶」)既是親屬組織,又是經濟單位。其次,從不同社會成員在生產中的地位及相互關系來看,在這種生產組織和進行方式之下,人身依附關系即壓迫剝削關系是一切社會關系中的核心關系:一家一戶的小農要麼依附地主(佃農、雇農的情形),要麼依附國家(自耕農的情形);中小地主常常依附於大地主;整個地主階級依附於國家或皇帝,他們都有向其依附的對象無償交納一部分收獲物的義務,以換取保護或耕種機會。嚴格地說,佃農、雇農常常沒有真正獨立的人格和人身自由,甚至自主解除那難以忍受的壓迫剝削之「契約」的權利也沒有。
小農經濟下的產品分配形式,主要是由國家賦稅和地主地租雙重方式體現的剝削關系。自耕農將收獲物的相當一部分(如漢初三十稅一)以賦稅的名義交給國家,有時還以穀物、貨幣交給國家來抵充法定的徭役。或者可以說,服徭役也是向國家交納賦稅的形態之一,不過以力役交納而已,亦可視為「力役地租」。佃農一般是向地主交納佃租,其數額常常高出自耕農應向國家交納賦稅的數倍,這種情況下土地稅、人口稅等等一般由地主向國家納付;有時佃農既向地主交佃租,又向國家交納土地稅人口稅等等。雇農則系純粹向地主「賣工夫」者,一切種獲物全歸地主,僅取得一定工價養家糊口,一切賦稅全由地主向國家交納。無論是佃農還是雇農,丁徭(即按人頭規定的徭役)似乎都是自己向國家供服或以錢物代納。
小農制經濟是一種非常落後、非常脆弱的經濟。關於它的落後性,馬克思說:「這種生產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的分散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產資料的積聚,也排斥協作,排斥同一生產過程內部的分工,排斥社會對自然的統治和支配,排斥社會生產力的自由發展。」[6]這種落後,簡言之就是生產規模過小,生產單位小而分散,擴大再生產幾乎不可能,沒有分工協作,亦即排斥「勞動的社會形式」。[7]由這種原始落後性所決定,這種生產方式的基礎是十分脆弱的。馬克思說:「小生產者是保持還是喪失生產條件,則取決於無數偶然的事故。而每一次這樣的事故或喪失,都意味著貧困化,使高利貸寄生蟲得以乘虛而入。對小農民來說,只要死一頭母牛,他就不能按原有的規模重新開始他的再生產。這樣,他就墜入高利貸者的擺布之中。而一旦落到這種地方,他就永遠不能翻身。」[8]
這就是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這種生產方式,作為經濟基礎,深深地決定或影響了中國數千年間的上層建築,中國的政治法律傳統當然是它影響下的產物,帶有它的烙印。
以下我們從國家基本體制、民事、行政三個方面去分析小農生產方式對中國政治法律傳統的影響。
一、 從國家基本體制與構思看
中國傳統政治中的國家基本體制,是一種小農制的國家體制。國家雖大,人眾雖多,但骨子裡還是一個自給自足的小農家庭的構架。
1.小農經濟的社會理想與政治理想。
作為中國傳統社會基本國家體制支柱的,是以儒家思想為主體的社會理想與政治理想。這種理想,是以小農經濟為藍本或終極目標的。《大學》認為:「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君子不出家而成教於國」。這就是認為,國家的基本政治原則與小農家庭的原則一樣,可以用治家原則來設計政治、治理國家。小農家庭的小康和睦,已經孕育了國家的富足安定。孔子認為,有國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蓋均無貧、和無寡、安無傾。」[9]他的「均平」理想,是以普遍建成自給自足的小康農家、消滅暴富和貧困的理想。這種理想影響中國政治幾千年。孟子的政治理想是:「五畝之宅,樹牆下以桑,匹婦蠶之,則老者足以衣帛矣;五母雞,二母彘,無失其時,老者足以無失肉矣;百畝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足以無飢矣。」「黎民不飢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10]在他看來,這種一家一戶小農耕織、黎民不飢不寒的政治狀態就是最理想的政治狀態,是「王道」的實現。這種政治理想,也體現在中國的歷代法制特別是土地制度中,「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的「井田制」,就是一種典型的小農經濟的制度(或理想)。後來王莽當政實行的「王田制」,也體現了這一社會和政治理想。自北魏到隋唐實施了近四百年的「均田制」也體現了這樣的政治和社會理想。歷代農民起義,也體現著這樣的政治理想。如唐末王仙芝起義,自稱「天補平均大將軍」;黃巢起義,自稱「沖天太保均平大將軍」[11],都體現了要建立小農經濟理想秩序的願望。又如北宋王小波起義,以「吾疾貧富不均,今為汝均之」為理想。[12]鍾相、楊么起義,以「等貴賤,均貧富」[13]為政治理想。明末李自成起義,以「均田免糧」為理想。所謂「闖王來了不納糧」[14]就是典型的一家一戶、男耕女織、自給自足、不求擴大再生產、無所謂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建設(公共建設客觀上需要賦稅)的小農願望。至於太平天國的《天朝田畝制度》,更是小農理想的典型敘述。「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 「…有田同耕,有飯同食,…無處不均勻,無人不飽暖。」「凡分田,照人口,不論男婦,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則多分,人少則少分。」「凡天下,樹牆下以桑,凡婦蠶織縫衣裳。凡天下,每家五母雞,二母彘,無失其時。」看來,無論是所謂奴隸主貴族階級代言人,還是封建地主階級的代言人,還是農民革命的代言人,在小農經濟式的政治和社會理想上是出奇地一致的。
2.國家被視為帝王掙得的「產業」,正如土地、牧畜、房屋等作為小農的「家業」一樣。秦始皇以天下為「家業」,企圖「二世三世至於萬世,傳之無窮」。[15]漢高祖以天下國家為自己「提三尺劍」掙來的「家業」,得天下後一副小農志得意滿的樣子對父親說:「始大人常以臣無賴,不能治產業,不如仲(哥哥)力。今某之業所就孰與仲多?」[16]黃宗羲說:後世君主們「視天下為莫大之產業」,「傳之子孫,受享無窮」。興兵起事,天下塗炭,以博此產業,視為為子孫創業;天下既定,「刻剝百姓以供淫樂,視為產業之花息」。黃宗羲由此結論說:「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17]其實,正是小農經濟性質的君主專制制度為禍如此。在這樣的定位之下,國家的法律才要把皇帝的地位比擬為父母,把天下百姓都比擬為子孫,把對皇帝的「忠」看作是對父母「孝」的自然延伸。《唐律疏議》宣布:「王者……作兆庶之父母。為子為臣,惟忠惟孝。」[18]國家的一切制度設置,都是按皇帝一家一姓私產管理的模式設計的,皇帝的父母尊為太上皇、太後,岳父尊為國丈,正妻及眾妾封為皇後及妃嬪,伯叔子弟封為諸侯王,都是國家官員,食國家俸祿(及封賞),封官委職與家庭成員之間分享產業、獲得花息合而為一,此正是小農的構思。而其他任何意欲擴大生產規模、使農業生產變成社會勞動、不斷擴大再生產的農業經營者絕不會這樣做。
3.國家政治體制的小農設計。皇帝是天的兒子,又是天下共同的父家長。所有臣民是皇帝的兒子,其中一部分人被委以官職,猶如兄長,幫助家長看管部分家業。自《周禮》以來,有所謂天、地、春、夏、秋、冬六官的設置,正如小農家庭在不同的季節安排不同的農活兒。國家所重者為二:一曰農耕,一曰讀書。一方面盡一切可能鼓勵農耕,一方面崇獎讀書科舉。這正如一個小農家庭「耕讀傳家」。國家的人事任用一定要明確為皇帝的恩賜,正如小農依據子孫的表現給予不同的「好處」一般。國家禮聘碩學鴻儒教導皇位繼承人,正如小農聘塾師教子弟一般。
4.國家政治儀式的小農屬性。每逢國家承平,民生殷實,可稱小康之時,帝王們就立即動念頭要封泰山、禪梁父,祭告皇天後土,也就是把田地豐收、家業興旺的好消息報告給遠在天國的父母,這正如小農每逢豐收必祭告祖先一樣。每逢大的自然災害使民不聊生之時,皇帝常玩「罪己詔」的把戲。這種儀式的對象,理論上是天父,是向天父認錯悔過,反省自己沒管好家業,沒照顧好子弟,以至干犯父怒。此外,每年一度的皇帝「親耕」、皇後「親蠶」儀式,正如小農家長向子孫們示範耕織,教率子孫婦妾勤勞種織、不得游惰一樣。國家一年一度的尊三老、敬五更的大禮,也正如小農家長在家中向子孫婦妾們示範敬老養老、教導子孫孝順的舉動一般。
5.分封食租稅體制中的小農原則。中國傳統政治的根本原則之一是「封建」,即使在「廢封建立郡縣」之後仍是如此。秦以前的封建,是正式的「封邦建國」,諸侯是封地及其人民的真正主宰。漢以後仍有「封邦建國」,直至清代仍有「封王侯」之制度,只不過沒有任何行政權,僅食租稅而已。這種把國家的土地人民租稅分割給子弟、同宗、姻親、功臣的做法,正是小農向子弟分割家業的做法。而分割田產家業正是小農經濟持續的典型原因之一。[19]周初封建,「其兄弟之國者十有五人,姬姓之國者四十人,皆舉親也。」[20]漢初,盡封子弟宗室為王。為防止異姓封王,劉邦曾宰白馬為誓:「非劉氏而王者,天下共擊之,」[21]秦始皇時,有人以「今陛下有海內,而子弟為匹夫」為理由勸秦始皇分封子弟,為其拒絕;但這種理由是中國封建社會小農的一般觀念。孟子說,「仁人之於弟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親愛之而已矣。親之欲其貴也,愛之欲其富也。……身為天子,弟為匹夫,可謂之親愛乎?」[22]這更加明顯地闡述了帝王必須分封子弟的理由,這是一個典型的小農制理由:為父為兄的當了皇帝,富有四海,能不讓子弟們分點肥,沾點光嗎?這正是小農家庭中的同財共產觀念的體現。正如人們對一個富裕的小農說:「你倉滿桶滿,你弟弟外出討飯,這那象做哥哥的?這么狠心!」孟子還說,君主掙得天下,實際上最終是為了尊親養親:「孝子之至,莫大乎尊親;尊親之至,莫大乎以天下養」。[23]天下國家就是君主用來養親的家業或本錢。這種觀念,同樣是小農的觀念的反映。天下國家成為與皇帝老子與子弟分享的家業,成為尊親養親的本錢。在個體小農心目中櫛風沐雨、精打細算、辛勞一生創下的家業,真想不出除了尊親養親、造福子孫以外還有別的什麼更高尚的意義或作用。
二、從國家的民事法律來看
中國古代沒有西方意義上的單獨的民事法規范,關於民事活動的規則要麼存在於「禮」或習俗中,要麼存在於《戶令》、《田令》之類的行政規定中,要麼依附於刑事條文而存在。這些民事法規范受到小農經濟生產方式的強烈影響,或者說,許多民事規范是為維護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或基本經濟秩序而存在的。
1.國家通過授田、抑制土地買賣來締造一家一戶個體農民小塊土地經營的基本經濟秩序,保證小農經營條件能得以長期延續。
中國早自「井田制」開始之時起,即通過法律和國家行政手段製造小農經濟,實現孟子的「制民恆產」的理想,防止其他經濟形式出現。「方里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24]這是中國最早的政府向農民授予小塊田地的記載。當時百畝,大約為今天三十畝左右。[25]農民除了以共耕公田的方式交納力役地租外,就是一家一戶為生產單位經營那百畝私田。為了保證這種秩序不被破壞,國家禁止土地買賣,此即「田裡不鬻」。[26]自秦商鞅變法「除井田,開阡陌,使民得買賣」以後,土地私有制雖有發展,但國家仍常作直接或間接復辟井田制的努力,仍在賜授公田或出借公田給百姓。如漢宣帝時,曾多次「假郡國貧民田」,「假公田、貸種食」[27];王莽時直接恢復井田制,不許買賣土地。[28]後漢章帝時曾「令郡國募人無田欲徙它界就肥饒者恣聽之,到所在賜給公田」。[29]自北魏政權開始,經北齊、北周,直至隋唐兩代,中國實行了長達四五百年的「均田制」,國家正式按戶按丁授予田地,每人幾十畝不等,每戶百畝左右,所授田地分為兩份:一份是家世其業永不歸還國家的,稱為桑田、世業田或永業田;一份是人丁終生使用,身老免賦稅時或死亡後須歸還國家的,稱為露田、口分田等。這些田,都嚴格限制買賣。如北魏時露田不得買賣,桑田(世業田)也只能「賣其盈」,即只能出賣家口減少後多出來的份額面積:「不得賣其分」,[30]即不得出賣按家口應有的永業田份額。唐代仍堅持此種限制,世業田、口分田均不許自由出賣。世業田僅許在「徙鄉及貧無以葬」時出賣,口分田僅許在「自狹鄉徙寬鄉」及「賣充宅及碾磑、邸店之類」時出賣。[31]《唐律》嚴厲打擊「賣口分田」的行為:「諸賣口分田,一畝笞十,二十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還本主,財沒不追。」[32]《大清律》規定:凡典賣田宅,即使典期已滿,依慣例不得贖回時,只要田主仍欲贖回,則仍可按原價贖回,典主不得拒絕,違者笞四十。[33]這些制度,都旨在維護小農生產秩序,保證小農經營的基本條件不致喪失。或者可以說,土地(只要是不許出賣的部分)不是私產,而是國家無息借貸給小農家庭的基本經營本錢。這是保證小農生產延續,阻止小農破產的一種制度安排。
2.多子平分財產的繼承製度使私人佔有經營的土地面積不斷分割,使小農經營成為必然,為小農經濟創造了前提。
中國的多子平分財產的繼承製度,是與土地私有制同時開始的。自商鞅變法,廢井田,允許土地買賣時起,即有「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之法。[34]不許成年兄弟同居,雖是為了增加國家稅戶,但也使土地等生產資料不斷因分家析產而分割成更小規模,使農民的農業經營只能成為小塊土地上的個體經營。《唐律》規定:「諸相冒合戶者,徒二年。……即於法應別立戶而不聽別,應合戶而不聽合者,主司杖一百。」此法亦與商鞅之法同旨,要在使民戶不斷拆散為小家庭,使土地分割為小塊經營地。關於土地等家財分割,《唐律》特別規定:「即同居應分(財),不均平者,計所侵,坐贓論減三等。」唐《戶令》規定:「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35]特別強調諸子或兄弟在分家時均分家產,就是為了保證人人都有為小農經營的機會,實現耕者有其田,防止土地集中。這里甚至根本不承認父祖有通過遺囑作不平均分割的權利。這就不斷地造就了小農經濟的前提,杜絕了農業的大規模社會協作勞動或社會化經營的可能。
3.國家直接引導小農的小規模經營,直接規定了小規模生產的標准。
在中國舊政治中,政治設計者從不作大規模農業經營的設想,法律也從不引導大規模農業經營,而是引導小規模經營。孟子主張「明君制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跑,凶年免於死亡」,使「黎民不飢不寒」[36],這就是農業生產的目的。這一目標本身就是一個極低水平的小農經營的目標,只需保證每家每戶有田地、無苛稅,就可以滿足。因此,每家有「五畝之宅樹之以桑」,「百畝之田無奪其時」,或每家養「五母雞,二母彘」[37]就可以了。漢時,有地方官即本此意,強令百姓「口(每人)種一樹榆、百本薤(山菜)、五十本蔥、一畦韭,家二母彘、五雞。」[38]北朝西魏時,曾頒《六條詔書》,其中第三條規定:每年春耕時,地方官必須「戒敕部民,無問少長,但能持農器者,皆令就田,墾發以時。……單劣之戶及無牛之家,勸令有無相通。」[39]國家主動立法幫小民解決小農經營中存在的勞動力和耕牛不足問題。唐朝有《田令》規定:「戶內永業田,每畝課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鄉法。」[40]國家立法直接規定小農小型經營的種植經濟作物數量,深恐小農不會營生,其引導督促小農經營可謂無微不至。
4.禁止父母在世時兄弟別籍異財,以保證小農經濟的目標實現。
自《唐律》至《清律》,都明文規定「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孫別籍異財」為犯罪。這似乎與前述強令分家析產、分割田產而使農業經營規模不能不變小之規律相矛盾。但是,我們要注意到,小農經濟的目的,正如孟子所言,是要使「五十者可以衣帛」,「七十者可以食肉」,「頒白者不負戴於道路」。[41]而要達到這一點,當然要使小農家庭中老年人的贍養無後顧之憂。為了防止因成年子孫分家析產而致年高父祖贍養無著,所以乾脆規定:祖父母父母在世時,子孫即使成年或已結婚,也不許分家析產。唐律甚至規定:祖父母父母主動令子孫別籍異財,也要受到「徒二年」之處罰。[42]清律則取消了此種規定,允許父祖同意下的子孫別籍異財。當然,這種不許別籍異財的規定更多地是出於倫理的考慮,因為在父母喪期內也不得別籍異財。但為保證小農經濟的養老目的實施,不能不視為此種規定的原由之一。
三、從國家的行政及有關法規看
中國舊制下的國家行政活動及相關法規亦常以保證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為基本宗旨,這主要體現在打擊占田過限、打擊豪強兼並土地、嚴禁脫漏戶口逃避賦稅徭役、嚴禁怠於耕作荒閑土地等等方面。
1.打擊占田過限,抑制土地兼並。
為了保證小農不易失掉田產,國家除限制土地買賣以外,還常規定了占田的限制。打擊占田過限者,目的在於抑制土地兼並。管子認為,「欲調高下,分並財,散積聚」即抑制兼並,必先自「輕重之家」始,[43]即先剝奪豪強大戶的余田余財交給貧民。孟子認為,「夫仁政必自經界始」,[44]也就是從保障耕者有其田、制止豪強兼並土地開始。西漢武帝時,為緩解「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嚴重土地兼並危機,董仲舒議「限民名田,以澹(贍)不足,塞並兼之路」;[45]哀帝時,接受師丹、孔光等人建議,下詔限田,「列侯以下至吏民占田均不得過三十頃」。[46]王莽時,下令限田:「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九百畝)者,分余田於九族鄰里鄉黨。」[47]西晉時實行更明確的「占田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官品第一至第九,各以貴賤占田,品第一者佔五十頃,……第九品十頃。」[48]北魏時實行均田制,同時規定:「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亦不得買過所足」,[49]這就是禁止占田過限。唐代亦有占田限制,「王者製法,農田百畝,其官人永業(田)准品,」《唐律》明文規定打擊占田過限:「諸占田過限者,一畝笞十,十畝加一等……,罪止徒一年。」[50]
2.限制官吏占田,抑制土地兼並。
官吏利用權勢巧取豪奪貧民田地,是土地兼並的主要形式之一,所以歷代法律都注意打擊官吏非法佔田。《唐律》規定:「諸在官侵奪私田者,一畝以下杖六十,三畝加一等,……罪止徒二年。」[51]《大清律》規定:「凡有司官吏不得於現任處所置買田宅,違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52]打擊官吏兼並土地,有利於保障小農生產條件不喪失。
3.遷徙豪富,抑制土地兼並。
自秦朝起,遷徙豪富就成為抑制土地兼並的一大手段。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徙天下豪富十二萬戶於咸陽。[53]這可能都有騰出他們在各地所佔的土地交給無地少地農民耕種的用意。漢高祖時,曾強徙六國王裔、豪族、大家及齊國的田氏、楚國的昭氏屈氏景氏懷氏等五大族十餘萬人到關中。[54]漢武帝時,曾「徙郡國豪傑,及訾三百萬以上於茂陵,」[55]其用意可能與秦皇略同。豪強大戶被強制遷徙,其帶不走的土地很可能是由國家沒收、象徵性收購後交給(或賣給)無地少地的農民。
4.重農抑商,抑制兼並,辱商貴農。
中國古代統治者認為,商業是小農經濟秩序的最大敵人,所以歷代法律都厲行「抑商」國策。首先重征商稅,「寓禁於征」。商鞅變法,「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56]直接將破產商人征為奴隸;又下令「不農之徵必多,市利之租必重」[57].漢時對商人征雙倍的人頭稅,「賈人倍算」;又以「算緡」「告緡」等方式重征商賈,「使商賈中家以上大率破」。[58]重征商稅,旨在阻止商業發展。其次是禁止商人為官。漢初明令:「賈人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市井子孫不得仕宦為吏」。[59]北魏時定律:「工商皂隸,不染清流」。[60]唐《選舉令》規定:「身與同居大功以上親自執工商家專其業者不得仕」。[61]直到明清仍禁止三代以內工商子弟參加科舉。第三是直接以賈人為犯罪,遣送邊疆。秦時曾「發賈人以謫遣戍」,[62]漢武帝時「發七科謫」中有「賈人」一科。[63]這種強制遷徙,主要是為了抑制商人兼並土地。第四是限制商賈占田。如漢高祖時即下令「賈人不得名田」,漢武帝時亦下令「賈人有市籍,及家屬,無得名田,以便農;敢犯令,沒入田、僮。」[64]第五是從車馬服飾方面對商人進行羞辱。如漢律明定:「賈人不得衣絲乘車」,「賈人勿得衣錦綉,……乘騎馬」。[65]晉律:「儈賣者皆當著巾白貼額,題所儈賣者及姓名,一足著白履,一足著黑履」。[66]此類規定直到明清仍有。[67]法律對商人如此刻薄的目的,正如商鞅所雲,是要體現出「農尊而商卑」,是要使「農惡商」,要「令民歸心於農」,[68]是要保證小農生產秩序不被商業的邪惡力量而瓦解,讓商業對農民沒什麼吸引力,驅「工商游食之民」回歸小農生產,阻止商賈兼並土地使農民破產。法人孟德斯鳩說:「在有些國家由於特殊理由,需要有節儉的法律。由於氣候的影響,人口可能極多,而且在另一方面生計可能很不穩定,所以最好使人民普遍經營農業。對這些國家,奢侈是危險的事,節儉的法律應當是很嚴格的」。[69]這里講的似乎就是中國的情形。在中國的自給自足經濟形態下,商業正代表奢侈,商業使人怠於務農,所以抑商固農是法律的必然選擇。
5.嚴防賦役不均侵刻小農。
苛稅重役常常是使小農破產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