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哪些建築屬於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
今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頒布,這是我市處理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法規性文件,是促進特區內外一體化建設,提高城市管理和城市規劃水平的重大舉措。該法規性文件立足於解決所有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將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違法建築全部納入處理范疇。為此,即將開展的全覆蓋「違法建築信息普查工作」是落實《決定》的基礎性工作,是順利開展違法建築處理工作的前提和關鍵所在。為了推動信息普查工作保質保量如期完成,我們編撰了這組知識問答,旨在對信息普查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答疑釋惑,引導當事人正確理解、主動申報。
1、什麼是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信息普查工作?
答: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信息普查工作是指對農村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不同時段、不同類型違法建築進行信息採集、錄入信息資料庫,並進行規范化管理,為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提供依據。
2、為什麼要開展違法建築信息普查工作?
答:今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頒布了《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這是我市處理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法規性文件。《決定》立足於解決所有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將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違法建築全部納入處理范疇。其主要思路是在《決定》頒布一年內,對所有違法建築進行普查,然後對經普查記錄的違法建築區別其違法程度分類進行處理。因此,信息普查工作是落實《決定》的基礎性工作,是順利開展違法建築處理工作的前提和關鍵所在。
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對信息普查工作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決定》第三條規定:「市政府應當對全市違法建築進行全面普查,建立違法建築台賬和資料庫,逐項列明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區位坐標、用地屬性、建築面積、建設時間、類別和用途等內容。違法建築普查工作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完成。進行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規定:「違法建築建設當事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在本《決定》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普查工作要求向違法建築所在街道辦事處申報。
逾期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建築物所處社區、轄區主要公共場所以及市、區政府網站公告三個月;公告期滿仍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臨時管理,並在普查工作結束時,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4、深圳市政府對信息普查工作作了哪些部暑?
答:為認真執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全面部暑和開展信息普查工作,市政府作了如下工作部暑:
一、制定《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信息普查工作方案》;
二、制定《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普查申報表》和填表指南;
三、開發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信息資料庫;
四、加大普查工作宣傳力度,召開深圳市處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工作動員大會;
五、在全市范圍內,組織信息普查工作的相關領導及其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5、信息普查工作何時開展?
答:信息普查工作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頒布實施後全面啟動。
■寶安區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信息普查辦
㈡ 深圳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普查申報收件回執有什麼用
是用來對農村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不同時段、不同類型違法建築進行信息採集、錄入信息資料庫,並進行規范化管理,為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提供依據。
根據我國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1號)《〈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試點實施辦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或者管理人繳納罰款、地價、鑒定等費用後,申報人持《擬確認通知書》、繳費憑證到區查違辦申請辦理《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確認決定書》(以下簡稱《確認決定書》)。
符合下列條件的,區查違辦應當在申報人提交前款規定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決定書》:
(一)歷史遺留違法建築不屬於《決定》第九條、第十條以及本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予以拆除或者沒收的情形,不屬於城市更新項目中依據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和已批規劃應當予以拆除重建的范圍,以及不屬於本實施辦法規定不予處理確認的其他情形;
(二)已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繳納罰款;
(三)已取得規劃國土部門出具的規劃土地審查意見書,且已按照規劃土地審查意見書要求補繳地價;
(四)已取得經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房屋安全鑒定合格的報告並已交清鑒定費用;
(五)已取得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憑證並已交清相關費用;
(六)已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提交相應承諾書或者協議書。
(2)深圳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去哪裡查擴展閱讀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61號)《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試點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申報人應當在取得《確認決定書》後,向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產初始登記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
(三)原已取得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權利證書原件;
(四)《確認決定書》;
(五)宗地圖;
(六)登記機構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 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經處理、初始登記後,為非商品性質房地產,限定自用,不得抵押、轉讓。
住宅類歷史遺留違法建築處理確認為限定自用的非商品性質房地產的,如需出租、進行經營性活動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交納土地使用稅等有關稅費。
㈢ 深圳經濟特區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處理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問題,制止違法建築行為,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和政策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歷史遺留生產經營性違法建築(以下簡稱違法建築),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公布實施以前,即1999年3月5日以前違反規劃、土地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批准,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非法佔用土地興建的工業、交通、能源等項目的建築物及生活配套設施。第三條區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違法建築清查、處理的統一組織和協調工作。
規劃國土資源部門主管違法建築問題的處理工作;建設、公安消防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違法建築的處理工作;環保、工商、文化、衛生、租賃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參與處理違法建築工作。第四條下列違法建築不予確認產權:
(一)佔用道路、廣場、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和壓佔地下管線或者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又不能採取改正措施的;
(二)佔用農業保護區用地的;
(三)佔用一級水源保護區用地的;
(四)非法佔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原農村用地紅線外其他土地的。
前款不予確認產權的違法建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第五條除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所列情形外,違法建築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違法建築,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元罰款;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企業或單位合作興建的違法建築,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元罰款;
(三)其他企業或單位的違法建築,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30元罰款。
違法建築行為人繳納罰款後,應補辦征地手續,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確認產權,出讓地價按現行地價減免百分之七十五;前款第(一)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違法建築免繳地價,政府不再另行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興建本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所列違法建築發生的非法轉讓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免予處罰,其他企業或單位已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的費用視為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第六條違法建築行為人應當在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就所建違法建築向規劃國土資源部門申報。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予以登記造冊,進行處理。第七條房地產登記機關對申請確認產權的違法建築進行房地產初始登記時,不受《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第三十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限制,但違法建築行為人應提交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檢測合格的證明文件。第八條依照本規定可確認產權的違法建築,違法建築行為人按本規定補辦有關手續,接受處理後,房地產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規定的時限確認產權,發放房地產證書。
違法建築行為人拒不補辦有關手續或者逾期不繳納罰款、地價款的,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九條依照本規定確認產權的違法建築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其補償標准由市政府另行規定。第十條1999年3月5日以後新建、改建、擴建違法建築的違法行為,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堅決查處違法建築的決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嚴查處。第十一條市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訂實施細則。
各區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訂實施辦法,報市政府備案。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規定施行以前處理違法建築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㈣ 深圳市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普查申報的相關問題
其實按道理說是不用申報的,畢竟以前沒有這個規定..
但是現在不知道哪個鬼想出了這個鬼點子,給很多官撈一大把了,
看來你要給國土局長提點禮金了~~
這是必須的.
㈤ 深圳出歷史遺留證明怎麼辦理
房地產交易所辦理。
深圳歷史遺留回執樣本是不可以作為產權證的,必須要有原件,或者說政府相關部門確實有登記在冊才可。
所謂的深圳小產權房的歷史遺留回執,就是所有深圳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將不同時期、不同類型的違法建築全部納入處理范疇。
㈥ 深圳市寶安區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普查申報的相關問題
17、原村民非商品住宅超批准面積的違法建築是否需要申報?
答:根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第二條相關規定,應當申報。
18、舊城(村)更新改造范圍內的違法建築能否進行申報?
答:經市政府批準的舊城(村)更新改造范圍內的違法建築,無論是否核發《規劃用地方案圖》,都應當申報。
19、2009年6月2日後所建違法建築為什麼不能申報?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第十八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搶建的違法建築及時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堅決予以拆除。」因此2009年6月2日後所建的違法建築不得申報,應一律依法拆除或沒收。
20、在規定期限內未申報的違法建築能否補報?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第四條規定,逾期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在建築物所屬社區、轄區主要公共場所以及市、區政府網站公告三個月。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限內申報的,可以在公示期內補報。
21、公告三個月後能否繼續申報?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告期滿仍不申報的,由街道辦事處臨時管理,並在普查工作結束時,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因此,公告三個月後,仍未報的違法建築不能再申報。
22、違法建築當事人如何申報信息普查?
答:違法建築當事人應在建築所屬轄區的街道辦事處申報,申報時應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如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及相關用地、建築證明等文件的復印件,原件備查,並按要求填定申報表格。
23、違法建築當事人可否在網上申報信息普查?
答:不能網上申報。為保證申報材料的嚴肅情、准確性、完整性,當事人應當在建築物所屬街道辦以書面形式進行申報。
24、違法建築當事人申報信息普查是否需要繳費?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築的處理決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信息普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5、如何領取違法建築普查申報表格?
答:在街道辦申報辦文窗口領取表格。
26、填寫違法建築普查申報表格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一、申報人必須按照填表指南的要求填寫表格內容。不得遺漏。
二、填定內容必須真實可靠,不得瞞報或虛報,違者需承擔相應責任。
三、申報表格一律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填寫,不得塗改。
四、申報人應在申報表格「申報人聲明」一欄中簽名並加按手印或加蓋公章。
五、申報人填表時,需提交有效身份證件(如身份證、戶口本、護照等)及相關土地、建築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原件備查。
六、申報人提交申報表格後,受理部門應當給予收件回執,申報人必須妥善保存,作為普查申報依據。
寶安區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
違法建築信息普查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