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深圳醫療糾紛投訴電話
法律分析:1、直接撥打12320舉報電話就報; 2、可以向衛生局或者醫葯監督管理局或者當地的醫療協會進行投訴。 3、可以到衛生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4、如果要向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到檢察院舉報,最好能提供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者線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即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過錯,只要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就得賠償。同時,改變了以往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完全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責的做法,轉為必須由患者證明醫療機構有過錯,否則醫療機構免責。下列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❷ 醫療糾紛向那個部門投訴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投訴方法依次為:1、醫院醫務科2、醫院辦公室3、縣衛生局醫政股4、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5、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 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負責全國醫院投訴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葯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院投訴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雙方自願協商;(二)申請人民調解;(三)申請行政調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❸ 醫療糾紛是找衛生局還是醫調委
醫療糾紛是患者和醫療機構之間因醫療服務發生的糾紛,依法可以申請衛生主管機關協調處理,也可以通過專門設立的調解機構(醫調委)組織調解。
衛生局是醫療機構的主管機關,依法可以對醫療機構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也可以對醫患糾紛進行協調處理。
醫調委是依法設立的專門處理醫療糾紛的調解組織,對患者向醫療機構索賠或者醫患糾紛進行調解處理的組織。進行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權威性,調解結果也可以申請司法確認。
如果你是需要反映醫療機構存在的問題,就找衛生局。如果你是想解決醫療糾紛的賠償問題,就找醫調委。
如果都無法解決,醫療損害賠償的問題可以依法起訴。其他行為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❹ 醫療事故找哪個部門解決
法律分析:
醫療糾紛投訴可以找很多部門,建議逐級反應,盡快解決問題。1、醫院醫務科,2、衛生局醫政股,3、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4、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本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服務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後,除責令醫療機構及時採取必要的醫療救治措施,防止損害後果擴大外,應當組織調查,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對不能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三十八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❺ 醫療糾紛投訴去哪個部門解決呢
法律分析:1、在醫院,可以在醫院的醫療糾紛辦公室投訴,也可直接投訴到醫院內部管理部門,也可以直接投訴到縣區級衛生局的醫政科,醫政科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調解醫療糾紛。2、投訴目標是診所、醫務室等小型機構,可以直接投訴到本縣或本區的衛生局醫政科,也可以去醫調委、或司法部門。
法律依據:《醫院投訴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投訴,主要是指患者及其家屬等有關人員(以下統稱投訴人)對醫院提供的醫療、護理服務及環境設施等不滿意,以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向醫院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和要求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醫院的投訴管理,其他醫療機構參照執行。
❻ 負責醫療糾紛的部門
法律分析:發生醫療糾紛後,可以去下列部門來協商解決:1、醫院醫務科; 2、醫院辦公室; 3、當地衛生局; 4、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 5.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
❼ 醫療投訴找哪個部門
法律分析:醫療事故,向衛生行政部門投訴。具言之:
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後,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後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採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並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後,應及時做好登記,並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後提出解決方案,並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採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於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四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一)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二)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後果;(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❽ 醫療糾紛找什麼部門投訴
醫療糾紛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解。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糾紛,是民法的調整范疇。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
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