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深圳病假工資發放標准2021
法律分析: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 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㈡ 深圳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休病假是不是底薪
僅供參考: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病假期間由於員工不上班,因此其工資並非按實計發,而是按照「日工資×病假工資比例×病假天數」的公式來發放。
日工資並非完全是員工每天的工資,它是「月工資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的結果。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在標准工時制度下,把每月的日數刨去雙休日就是計薪日。《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對工資計算基數有明確規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准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准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准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實踐中為了計算便捷,不少企業把員工所有得到的收入×70%來作為計算基數,是符合要求的。如果提問者工資獲得了提高,那應該以8500元×70%為病假工資計算基數。
提問者病假僅兩個月左右,其病假工資比例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60%;
(二)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70%;
(三)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80%;
(四)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90%;
(五)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100%。
可以發現,如果提問者工齡不滿二年的,60%×70%=42%,其中的70%是上面所提到的工資計算基數中的計算方法。而提問者所在企業員工手冊中所述病假工資按60%計發和二年以下工齡的病假工資比例又吻合。所以顯然雙方溝通上存在誤解,所指的並不完全是一個東西。
綜合分析,企業應以8500×70%×60%(若工齡不滿二年的話)的方式計算提問者病假期間的工資。
㈢ 深圳最新病假工資標准
法律分析: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㈣ 深圳勞動法病假工資怎麼算
法律分析:1、患病六個月以內的(疾病休假工資):①連續工齡不滿二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60%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70%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80%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90%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前述計算基數的100%。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國家規定門診病假最多開幾天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㈤ 深圳病假工資發放標准
法律分析: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1、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2、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3、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4、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5、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工人職員的本人工資低於該企業的平均工資者,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 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於該企業的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 應按平均工資百分之四十發給,但不得高於本人工資。
㈥ 病假最長能請多長時間
只要有合法的鎮級醫院證明,不管有多長時間的病假都可要按工資的底薪支付,當然若時間太長是可以解僱你的,但是必須要給予經濟補償.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工治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人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就是說,用人單位可以在標准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間確定病假工資標准,但無論確定的標準是多少,用人單位支付給員工的病假工資都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但深圳對勞務工的病假方面規定是這樣的: 在本企業連續工作不滿一年的,最長病假時間為累計15天;年資每增加一年,病假期增加15天,但病假最長不超過90天.病假時間在一年時間內累計不超過三個月的,企業將按照不低於本人標准工資的60%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80%。
㈦ 新勞動法規定休病假可以休多長時間,超過多長時間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病假時間跟個人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有關,最長醫療期不超過24個月。超過你本人能夠享受的醫療期後 ,你就需要和企業協商另行安排工作,否則,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拓展資料: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雇員的關系,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