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
一、收費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
二、收費標准:
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准
(一)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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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補償費是指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了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應當向水行政部門繳納的費用
《北京市水土保持條例》將從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水土保持補償費也將同步開始徵收。徵收對象為2016年1月1日之後開始立項的除學校、醫院、養老院、污水處理廠等之外的所有生產建設項目。
水土保持補償費是指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了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應當向水行政部門繳納的費用,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0.4元。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採掘、采剝總量)計征,每噸0.2元。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佔地面積按年計征,每平方米每年0.4元。每口油、氣生產井佔地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的按照實際佔地面積計征,超過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計征;叢式井_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的按照實際佔地面積計征,超過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計征。
Ⅱ 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式
一、徵收依據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專項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取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依據《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二十六條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占壓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依法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於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二、徵收標准
根據《河北省物價局財政廳水利廳關於調整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準的通知》(冀價行費〔2017〕173號):
(一)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計征。
對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佔用地面積一次性計征,具體收費標准按照本條第一款執行。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採掘、采剝總量)每立方米計征,其中露天礦按每立方米0.7元計征、地下礦開采按每立方米0.3元計征。
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佔地面積按年徵收,每口油、氣生產井佔地面積按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1.4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採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砂、採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計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計征( 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Ⅲ 水土保持方案收費標準是什麼
水土保持方案撰寫時間及費用需根據具體項目情況而定,收費主要與項目所屬行業及投資規模有關,撰寫時間主要與項目所屬行業及企業能提供的基礎資料有關。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修訂建設監理與咨詢服務收費標準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5]632號),國家發改委與建設部將共同開展建設監理收費標準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監理收費應按新標准計列。新標准未頒布前,可參考主體工程現有標准執行。
補充
根據水利部《關於將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質移交中國水土保持學會管理的通知》(水利部 水保 2008 329號)的精神,經研究,中國水土保持學會同意承接該項工作,並制定了《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質管理辦法》(試行)。
移交過渡期間的具體工作正在進行,學會也將會同有關單位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現將《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請有關單位轉發轄區內的乙、丙級編制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單位遵照執行。
編制原則
1、符合國家對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的總體要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辦法》等為依據。
2、根據工程所在區域的地形地貌特徵和地質條件,對水土保持措施的類型、型式、規模、數量、布局等進行比選,選擇技術合理、符合實際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並嚴格按水土保持工程設計標准、規范要求進行設計,使水土保持設計具有投資省、效果好、易實施的特點。
Ⅳ 水土保持費標准
法律分析: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准
(一)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計,下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水庫淹沒區不在水土保持補償費計征范圍之內。
(二)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征佔用土地面積一次性計征,每平方米0.4元。開采期間,對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照開采量(採掘、采剝總量)計征,每噸0.2元。石油、天然氣根據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佔地面積按年計征,每平方米每年0.4元。每口油、氣生產井佔地面積不超過2000平方米的按照實際佔地面積計征,超過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計征;叢式井毎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的按照實際佔地面積計征,超過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計征。
(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採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的,根據取土、挖沙、採石量計征,每立方米0.5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計,下同)。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兩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四)排放廢棄土、石、渣的,根據土、石、渣量計征,每立方米0.5元。對繳納義務人已按前三種方式計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不再重復計征。
下列情形免徵水土保持補償費
(一)建設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服務設施、孤兒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
(二)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關規劃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建設、田間土地整治建設和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設的;
(四)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
(五)建設軍事設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免徵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他情形。
三、收費依據: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財政廳、山西省水利廳聯合發晉發改收費發[2018]464號文。
四、收費性質:行政事業性收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土保持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採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Ⅳ 水土保持費的收費標准和部門
收費的是水利局的水土保持站,標準是1-5元每平米
Ⅵ 做公路水土保持怎麼收費,收費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關於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咨詢服務費用計列的指導意見》(水保監[2005]22號)~水土保持收費可分為水土保持方案編制費、水土保持監理費、水土保持監測費、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技術評估報告編制費、水土保持技術文件技術咨詢服務費等~主要根據主體工程土建投資收費~指導意見中有主體工程土建投資對應的收費標准~
Ⅶ 水土保持補償費徵收標准及計算方式
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東部、中部、西部地區佔用土地每平方米分別不超過2元、2.2元、2.5元一次性計征。
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於水土保持補償費收費標准(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86號)第二條規定, 對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開采礦產資源的建設期間,按照東部、中部、西部地區佔用土地每平方米分別不超過2元、2.2元、2.5元一次性計征。礦產資源開采期間,石油、天然氣以外的礦產資源按開采量(採掘、采剝總量)計征。石油、天然氣根油、氣生產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佔地面積按年徵收,每口油、氣生產井佔地面積按不超過2000平方米計算;對叢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計征面積按不超過400平方米計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費不超過2元。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採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根據取土、挖砂、採石量,排放廢棄土石渣根據土石渣量,均按每立方米0.5至2元計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