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交滿多久可以領失業金
在單位繳納滿1年以上的失業保險,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已經繳滿一年但是還未滿兩年的,領取失業金的時間為3個月後。繳滿一年社保失業金可以領取失業金的時間最多為3個月。社保失業金申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社保交滿有那些計算?
1、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領取)為三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
4、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5、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6、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為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綜上所述也是去戶籍所在地的社保局交,包括居民醫保和居民養老保險。除個別地區的醫保和養老需要捆綁繳納,大多數地區都可以單獨購買醫保,養老保險可以自由選擇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2. 在深圳社保買3個月可以領失業金嗎
在深圳社保繳費3個月,還達不到最底限度的參加失業保險一年可領兩個月的要求,所以不能領取失業金。須滿一年以上而且還要繳納了失業險才能申領。
3. 深圳交了8年失業保險能領幾個月失業金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01如果你是被迫失業的,比如公司倒閉、被裁員等,而且在此之前,失業保險已經累計繳滿1年了(五險一金里就有包含這個失業保險),那去辦理一個失業登記,就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的申領,現在好多地方線上就可以辦理,還蠻方便的。在當地的社保局官網,或官方微信,根據指引填寫相關資料,就OK了。實在搞不明白的,也可以撥打當地區號+12333咨詢一下。一般來說,失業保險金是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的80%~90%。拿深圳舉例,
每月可領取最低工資的90%,
目前深圳最低工資標準是2360元/月,也就是說,失業人員每月可領取失業保險金:2360元*90%=2124元/月。那就要看社保的繳費年限了,社保繳費年限越長,領取的時間越久。
累計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1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_累計繳費年限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_每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如果你找到工作了,就不能再領失業金了。
或者失業保險沒交滿1年,再或者失業保險金期滿還沒有就業的,那可以試著申請下失業補助金。最長可以領6個月。它的申請條件比失業金要寬松得多,只要是今年失業的,失業前在領取地交過失業保險的就行。所以相應的,它發的錢也要比失業金少一些。
深圳的話,如果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可以領990元/月;不滿1年的,就只能領297元/月了。
適用范圍從原來的四類人員擴大到七類九種人員,即:撤消和解散企業的職工,停產整頓企業被精簡的職工,企業辭退、除名或開除的職工,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的其他職工。
法律依據:《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一規定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正式建立。但該規定僅限於國營企業,其適用范圍主要包括宣告破產企業的職工、瀕臨破產企業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企業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和企業辭退的職工等四類人員。
4. 社保交多久才可以領失業金
法律分析:已經繳滿一年但是還未滿兩年的,領取失業金的時間為3個月後。
1.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領取)為三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
4.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5.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5. 社保買多久可以領失業保險
社保繳費一年以上可以領失業保險。申請失業保險金需要以下材料:
1、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文件原件;
2、《合同制職工失業保險金申請表》;
3、失業登記證明書;
4、居住證復印件;
5、現居住地社區證明原件;
6、涉及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的,還需提供《失業保險視作繳費年限認定表》。
失業金的領取是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c籍所在地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核後,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窗口領取發放銀行存摺。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6. 社保卡交多久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分析:社保卡需要繳費滿1年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7. 買社保多久可以領失業金
法律分析:一年。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在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並且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情形下,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8. 社保交多少年可以領失業金
【法律分析】: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計算:(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二)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三)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四)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五)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可以領取1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六)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9. 社保交多久可以領失業金
法律分析:1、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領取三個月2、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領取六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領取九個月 4、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十二個月5、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領取十五個月。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