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土地出讓金怎麼計算
說到土地出讓金,也許很多人都聽說過,但是關於它的意義包括計算方式,卻不是特別了解土地出讓金是什麼意思,它的收取標準是什麼?怎麼計算?
一、土地出讓金怎麼計算
1、如果有實際成交價,並且不少於當地基礎地價平均的標准,就會按照不少於40%的標准來計算。如果低於平均標准,就會按照全部地價的40%來計算。如果發生轉讓,屬於劃撥土地,在補辦出讓的時候,也會按照平均標價的40%來計算。
2、土地出讓金其實就是各個地區的政府,當土地出讓給使用者,再按照相關的規定向使用者收取的價格,一般就是土地出讓的總交易總額。而在使用期到滿了之後,需要向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繳納一定的費用,這樣才能夠繼續使用土地。
二、土地出讓金的收費標準是多少
1、如果是個人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它會按照合同當中的標定地價30%來收取。如果在90年以後取得的,就會有所提升,達到了60%。
2、如果購買的是一些公有的住房,比如經濟適用房,就會按照土地標價的10%來收取。如果是以劃撥的方式而取得的房子,它所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如果在90年以前取得的,按照30%來收取。但是如果是在90年以後取得的,會按照50%來收取。
三、70年產權房子到期怎麼辦
1、很多人奮斗一生就是為了在城市裡面有一套房子,而根據我國的土地性質,如果房子是出讓性質,它的產權年限有的是70年,有的是50年,還有的是40年。那麼在70年到期了之後,可以自動續期,並且在前一年就可以提出申請,再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繳納出讓金就可以了。
2、不過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有可能會因為規劃的需求國家收回土地,業主也能夠得到相應的補償。
我總結:以上內容具體介紹的就是關於土地出讓金怎麼計算,關於土地出讓金產權到期的問題不用擔心,因為國家也會有相關的政策。
『貳』 土地出讓金怎麼算
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是:委託土地估價機構的按評估價的40%計算;成交價不低於基準地價的按成交價的40%計算,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的按全部地價的40%計算;劃撥土地按基準地價的40%計算。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
一千個人里就有一千個哈默萊特,世界上無論如何都無法找到兩片完全相同的樹葉,每個人都有不同的意見和看法,對同一件事情,大家也會有不同的評判標准。我的答案或許並不是最為標准,最為正確的,但也希望能給予您一定的幫助,希望得到您的認可,謝謝!
『叄』 土地出讓金是怎麼計算的
法律分析: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如下:補交土地出讓價款(元)=網格點樓面基準地價(元/平方米)×容積率修正系數×10%×上市房屋建築面積×年期修正系數。土地出讓金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時所收取的土地權益,以劃撥方式獲取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抵押等市場行為必須補辦出讓手續,交納出讓金,方可辦理土地登記。
法律依據:一、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標准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二、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三、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託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於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土地出讓金。
以上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法內容僅供參考,土地出讓金計算的具體標准和要求請以各地有關部門的政策文件為准。
『肆』 安置房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怎麼算
安置房土地出讓金計算標準的規定:1、被拆遷戶原土地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2、被拆遷戶原土地為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後取得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伍』 土地出讓金怎麼計算
法律分析:
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是:委託土地估價機構的按評估價的40%計算;成交價不低於基準地價的按成交價的40%計算,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的按全部地價的40%計算;劃撥土地按基準地價的40%計算。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三種:協議、招標、拍賣。在這三種方式中,招標和拍賣具有公開性、競爭性,一般不存在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現象;協議出讓由於沒有引入競爭機制,土地由誰使用,特別是土地出讓金的確定,具有主觀因素。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主要發生在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的行為上,因此規范協議出讓最低價標准至關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
衍生問題:
土地出讓金是什麼意思?
土地出讓金作為政府性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陸』 平方安置房出讓金怎麼算
一、個人住房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照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
2.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後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
二、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土地出讓金。
三、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一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柒』 土地出讓金是什麼怎麼計算
土地出讓金是各級政府出讓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權時一次性收取的出讓價款,是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房地產經濟活動中,開發商拿地需繳納土地出讓金,二類經適房、已購公房在上市前需補交土地出讓金。(該內容僅在北京適用)
已購成本價公房、標准價優惠價公房土地出讓金計算方式
3.二類經濟適用房上市需交土地出讓金
回遷房、安居、康居等按經濟適用房管理的房屋(俗稱二類經濟適用房)上市時需按照計稅價格(網簽價與核定價哪個高取哪個)繳納3%的土地出讓金。
資料來源: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捌』 土地出讓金標准什麼 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
土地出讓金可能很多人感到很陌生,土地出讓金是什麼意思?土地出讓金是政府相關部門收取的土地出讓的費用。土地出讓金標準是什麼?土地出讓金標准也因為各地政府的不同,規定有所差別。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出土地出讓金標准。
根據目前的規定,每套住房所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各有不同,這與該住房所在小區的建築容積率有很大關系,一般多層住宅每套住宅所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約在15平方米左右,小高層一般約在六七平方米左右,而高層建築則更少。當然對於那些單門獨戶的個人建房,由於其獨享所在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因此其必須補交的土地出讓金自然也就水漲船高。
個人住房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
2.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後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不再進行容積率、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等修正。
案例:市民鄭先生有一處個人建房,地址位於深圳市福田區蓮花一路X號,用地面積100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需補辦出讓。該宗地位於深圳中心市區住宅用地級別圖一級區,基準地價5670元/平方米。其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30%=170100元。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之後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5670元/平方米×100平方米×60%=340200元。
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市區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土地出讓金。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進行期日、容積率、影響因素等修正。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交土地出讓金。
案例:市民王先生有一房改房,地址位於福田區下沙村X號,用地面積15平方米,已取得土地使用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需補辦出讓。該宗地位於深圳市中心市區住宅用地級別圖一級區,基準地價5670元/平方米。其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土地出讓金=5670元/平方米×15平方米×10%=8505元。
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
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計算:
1.被拆遷戶原土地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
2.被拆遷戶原土地為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後取得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土地出讓金。標定地價按宗地所在級別的基準地價確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進行期日、容積率、影響因素等修正。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拆遷安置房轉讓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案例:市民陳先生有一拆遷安置房,地址位於福田區梅村路西側某安置小區×號,用地面積15平方米,已取得現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現需補辦出讓。該宗地位於深圳中心市區住宅用地級別圖三級區,基準地價3123元/平方米。其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3123元/平方米×15平方米×30%=14054元。如其在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之後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3123元/平方米×15平方米×60%=28107元。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
2.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以後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土地出讓金。
案例:某公司有一工業廠房,地址位於鯉城區火炬工業區X號,用地面積1000平方米,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現需補辦出讓。該宗地位於深圳市中心市區工礦倉儲用地級別圖二級區,基準地價1300元/平方米,需對該宗地進行區域因素、個別因素等修正。
其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如在1990年5月19日之前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1300元/平方米×1000平方米×1.12(修正後)×30%=436800元。如在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之後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則其土地出讓金=1300元/平方米×1000平方米×1.12×50%=728000元。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深圳土地出讓金標准,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玖』 拆遷房土地出讓金怎麼算
法律分析: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於40%的標准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准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批准。
『拾』 土地出讓金如何計算
我國土地出讓金的計算方法是:有實際成交價且不低於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不低於成交價40%計算;成交價低於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全部地價40%計算;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有異議的按土地估價機構評估價的40%計算。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