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納標准和比例
標准和比例:
一、繳存基數:
1.單位職工繳存基數調整
自2022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並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21年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
2022年1月1日前已在單位就職的職工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2200元,2022年1月1日後新參加工作、新調入職工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022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2360元。
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不超過38892元(2021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2964元×3倍)。職工月平均工資(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
2.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基數調整
自2022年7月1日起,靈活就業人員可按照自願繳存協議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2200元,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不超過38892元(2021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2964元×3倍)。
二、繳存比例:
1.單位繳存比例調整
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5%,上限各為12%。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規定的繳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區間內自行選擇合適的繳存比例。
2.靈活就業人員繳存比例調整
靈活就業人員可按照自願繳存協議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後的繳存比例不得低於10%,不得高於24%。
三、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按我市相關政策規定提出降低繳存比例(低於5%)或緩繳申請,待單位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單位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
⑵ 深圳公積金繳存比例
法律分析:深圳住房公積金比例:繳存比例為5%-12%,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於繳存基數的12%。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三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⑶ 深圳公積金繳納比例
深圳公積金繳納比例如下:
1、繳存比例為5%-12%,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於繳存基數的12%;
2、最低繳存基數為2130元,最高繳存基數為25044元。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130元;
3、自2018年8月1日起,職工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申請免繳,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繳存。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⑷ 深圳公積金繳存比例基數
一、繳存基數
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提供的2014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即不超過30271元(2014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6054.25元×5倍)。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 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1808元。2015年7月1日前繳存基數低於1808元的,自2015年7月1日起將自動調整為1808元。
最低繳存基數2030元,最高繳存基數33765元
1、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繳存基數為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2015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753元,因此本次公積金最高繳存基數調整為6753元的5倍,即33765元
2、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2015年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為2030元,則本次最低繳存基數調整為2030元。
3、值得注意的是,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未超過最高繳存基數的,以該職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最高繳存基數的,則以最高限額作為繳存基數。
二、繳存比例
繳存比例政策沒變。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於繳存基數的20%。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單位確定。同一單位只能確定一個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5%—12%
自7月起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目前,深圳市繳存比例為: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於繳存基數的12%。
對於住房公積金的繳費比例,全國絕大多數城市的繳費比例都是差不多的,一般在5%-12%之間,當然也有部分的企業會繳到20%。但是深圳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卻要比大部分城市要稍微的高一點,主要是因為深圳的最低工資標准要高於其他城市,可見住房公積金與最低工資標准還是有很大的關系的。
⑸ 深圳公積金比例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5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調整後,最低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030元,最高繳存基數不得超過33765元。
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5%—12%
自7月起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目前,深圳市繳存比例為: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於繳存基數的12%。
繳存基數
最低繳存基數2030元,最高繳存基數33765元。
1、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每年調整一次,繳存基數為上一年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2015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753元,因此本次公積金最高繳存基數調整為6753元的5倍,即33765元;
2、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2015年職工月最低工資標准為2030元,則本次最低繳存基數調整為2030元。
3、值得注意的是,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未超過最高繳存基數的,以該職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最高繳存基數的,則以最高限額作為繳存基數。
執行期限
執行期限:2016年7月1日——2017年6月30日
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可同時申請辦理,調整後的執行期限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如果繳存單位因未及時調整而導致為職工少繳公積金的,則該單位應對7月份到實際調整當月期間的少繳部分予以補繳,切實保障職工利益。
⑹ 公積金網上調整比例怎麼做
調整個人繳存比例或單位繳存比例,須經公積金中心審核。辦理程序如下:
(一)單位經辦人攜帶填寫好的一式三聯《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申請表》(調整比例時使用)到公積金中心審核;
(二)單位憑經審核蓋章的一式三聯《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申請表》(調整比例時使用)到開戶銀行辦理調整,公積金承辦網點經辦櫃員核對後調整單位及職工月匯繳額。
提示:
辦理降低比例需附相關文件或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單位繳存比例一般應確定一個統一的繳存比例,特殊情況下需採取多種繳存比例的,不能超過三種。單位如需調整繳存比例,調整後單位的繳存比例不能超過三種。
單位應當在規定的繳存比例幅度范圍內(5%-20%)調整繳存比例,並且個人繳存比例不得低於單位繳存比例。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正常的才能申請調整繳存比例。
月繳存額(個人+單位)設最高限額,每年的最高限額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市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確定。
⑺ 深圳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
一、繳存上限
繳存基數上限繳存比例上限。其中:繳存基數上限為31938元;繳存比例上限為12%。
二、深圳市規定的繳存基數
1、自2020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並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19年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
2、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19年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31938元)。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下限為2200元。
三、深圳市規定的繳存比例
1、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5%,上限各為12%。
2、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規定的繳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區間內自行選擇合適的繳存比例。
3、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按我市相關政策規定提出降低繳存比例(低於5%)或緩繳申請,待單位效益好轉後,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做好2020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工作的通知》 單位及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百分之五,上限各為百分之十二。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規定的繳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區間內自行選擇合適的繳存比例。
⑻ 深圳公積金繳納比例
法律分析: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深圳住房公積金比例:
一、繳存比例為5%-12%,單位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調整一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納和職工個人繳納的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繳存基數的5%,均不得高於繳存基數的12%。
二、最低繳存基數為2130元,最高繳存基數為25044元。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總額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130元。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職工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資標准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申請免繳,單位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繳存。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⑼ 2022年深圳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詳細說明)
2022年深圳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調整(詳細說明)
繳存基數
1.單位職工繳存基數調整
自2022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以下簡稱單位)應當調整並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基數為2021年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
最低繳費基數:2200元/2360元
2022年1月1日前已在單位就職的職工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2200元,2022年1月1日後新參加工作、新調入職工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2022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2360元。
最高繳費基數:38892元
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不超過38892元(2021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2964元×3倍)。職工月平均工資(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上述限額的,以實際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超過上述限額的,以該限額作為繳存基數。
2.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基數調整
自2022年7月1日起,靈活就業人員可按照自願繳存協議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最低繳費基數:2200元
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低於上一年度本市月最低工資標准2200元
最高繳費基數:38892元
調整後的繳存基數不得超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2021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不超過38892元(2021年度全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2964元×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