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深圳小區停車費標准
法律分析:住宅類停車場臨時停車同一天內多次進出的,可多次按規定的收費標准收費,但應當遵守每天最高收費限額的規定;臨時停車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的,每24小時按規定最高限額的標准收費,超過24小時的部分按每小時1元的標准計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採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七十條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B. 在深圳,小區停車費怎麼算
根據定價,目前深圳的住宅類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准為第一小時5元,第二小時起1元/小時,一類地區每天最高收費15元(羅湖商業、水貝、八卦嶺等片區),二、三類地區每天最高收費10元。如果按月停放,室內停車場小車停放每月250元,露天停車場110元。
具體各個小區執行可能有差異。
C. 深圳停車位每月多少錢
每個停車場,小區收費標准不一樣。像杭州景區基本20左右/小時(封頂120),我們小區才5元/小時(封頂20)。
D. 2021深圳停車場收費標準是什麼
按照深圳最新的公共停車場收費標准,小汽車一天的停車費最高可達84元,而大車、超大型車停車費用最高達168元/天、252元/天。
注意:
執行上述收費標準的停車場包括:
(1)由政府投資建設(含合資建設)的各類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的配套停車場,醫院、學校配套停車場,政府投資建設(含合資建設)的公園、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場館、音樂廳、影劇院、會展中心、新聞單位等場所配套停車場。
(2)工業區、物園區配套停車場。
(3)臨時類停車場。
2、上述標准為基準價格,經營者可以在上浮幅度為零、下浮幅度不限的范圍內制定具體價格。
3、上述停車場對業主或非業主房屋使用人車輛可實行按月收費,收費標准由雙方協商確定。
4、對跨越高峰時段與非高峰時段的,計算收費標准時從進入停車場的時間開始,先計滿一個計費單位,按停放時段以規定的標准分開計算再加總。
但對於非高峰時段進入停車場且停放時間跨越非高峰時段與高峰時段的,不再計算高峰時段「第一小時」收費。
E. 深圳停車場收費標准如何分類
據了解,為與《深圳市經營性停車場許可證》劃分停車場類型相銜接,此次調價方案中,將停車場劃分為住宅類、社會公共類、臨時類等三個類型。
對停車場收費,則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定價形式。
住宅類(包括住宅與辦公、商業場所共用的停車場)、臨時類停車場實行政府指導價,社會公共類停車場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
在社會公共類停車場中,商業場所配套停車場:包括賓館、飯店、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等建築物配套停車場和商業性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實行市場調節價。
在社會公共類停車場中,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他公益性機構等場所配套停車場:包括由政府投資建設(含合資建設)的各類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的配套停車場,醫院,學校,政府投資建設(含合資建設)的游覽參觀點、博物館、展覽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場、音樂廳、影劇院、新聞單位等場所配套停車場。工業區、物流區配套停車場。社會公共類停車場中,實行政府定價的停車場包括機場、車站、碼頭、口岸、旅遊景點等配套停車場;政府投資建設的公交樞紐站及地鐵換乘站停車場。
F. 深圳市住宅區停車收費標準是怎樣的呢
深圳市停車場(庫)車輛保管收費標准(深物價〔1993〕3號)
深物價〔1993〕3號
一、小型汽車:含2噸以下人貨車、19座以下旅行車、各類小型客車、小轎車:
1、一類(含多層住宅區、高層商住樓、住宅樓)
——
|多|
|層|臨時保管:露天5元/次,室內首兩小時5元,第3小時起2元/小時;
|住|
|宅|月保管:露天120元/月,室內200元/月。
|區|
——
——
|高|
|層|臨時保管:露天5元/次,室內首兩小時5元,第3小時起2元/小時;
|商|
|住|月保管:露天250元/月,室內400元/月。
|樓|
——
2、二類(含工業小區、寫字樓、商業大廈、賓館、酒家、碼頭等等)
臨時保管:露天5元/次;室內首兩小時5元。第3小時起3元/小時;
月保管:露天300元/月,室內500元/月。
二、中型汽車、含2噸至5噸貨車、20-40座旅行車、客車:
1、一類(含多層住宅區、高層商住樓、住宅樓)
——
|多|
|層|臨時保管:10元/次;
|住|
|宅|月保管:250元/月。
|區|
——
——
|高|
|層|臨時保管:10元/次;
|商|
|住|月保管:500元/月。
|樓|
——
2、二類(含工業小區、寫字樓、商業大廈、賓館、酒家、碼頭等等)
臨時保管:10元/次;
月保管:600元/月。
三、大型汽車:含5噸以上人貨車、拖掛車、平板車、集裝箱車:
1、一類(含多層住宅區、高層商住樓、住宅樓)
——
|多|
|層|臨時保管:15元/次;
|住|
|宅|月保管:360元/月。
|區|
——
——
|高|
|層|臨時保管:15元/次;
|商|
|住|月保管:750元/月。
|樓|
——
2、二類(含工業小區、寫字樓、商業大廈、賓館、酒家、碼頭等等)
臨時保管:15元/次;
月保管:900元/月。
關於調整停車場(庫)車輛保管收費標準的通知
2000-12-25 15:20:45
各停車場(庫)經營單位:
我市現行的停車場(庫)車輛保管收費標準是1993年2月制定的,至今已五年多時間,鑒於停車場(庫)的經營成本逐年增加以及收費管理中出現新的情況和問題,我市原有的一些規定已不完全適應,根據廣東省物價局《關於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政府定價管理項目(第一批)的通告》(粵價〔1997〕315號)和市政府領導關於規范停車場收費行為的指示精神,經研究,決定調整停車場(庫)定價許可權及適用范圍,將原我局深物價〔1993〕3號文放開由企業定價的社會公共類、賓館娛樂類等部分停車場改為政府定價,同時,適當調整我市現行停車場(含停車庫,以下同)車輛保管收費標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國家、省、市對停車場收費名稱沒有新規定之前,名稱仍為車輛保管費。今後有新規定,按新規定執行。
二、調整後的停車場車輛保管費分為兩種類型:一類停車場為多層住宅區、高層商住樓(住宅樓);二類停車場為工業小區、寫字樓、商業大廈、賓館、酒家、車站、碼頭等其他各類停車場。收費標准分臨時保管(按次或計時收費)和月保管(以月結費)兩種收費方式,供車主選擇。具體收費標准見附表。車輛臨時進出停車場在規定時間內應免收費,免收費時間為:一類停車場半小時內;二類停車場10分鍾內。
各有關經營單位必須按本規定收費類型和收費標准執行。個別停車場執行本規定確在困難需要調整價格的,須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批准。
三、除經市政府批準的部分城市道路臨時停車佔道實行咪表收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收取停車費、佔道費及其他任何費用。違者,以亂收費論處。
四、停車場收費應實行明碼標價,收費標准應在經營場所或收費地點以醒目方式公布,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各停車場經營單位應按我局深物價〔1998〕70號文件規定到所在地區價格主管部門申領《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發票。
六、寶安、龍崗區各鎮的機動車停車場車輛保管收費標准由區價格主管部門參照本通知規定製訂公布。
七、以上規定,從1988年8月20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
深圳市物價局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