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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如何隨遷深圳戶口

發布時間: 2023-01-24 22:48:32

1. 子女入戶深圳的條件和流程

法律分析:條件:

1、申請人父母雙方或一方是深圳市常住戶口居民;

2、申請人系被投靠人有法定撫養責任的未成年子女(如申請人父母戶口均在本市,其未成年兄弟姐妹須一並申請)

申請入戶所需的材料:

1、被投靠人(父母)身份證和戶口簿

2、隨遷子女身份證

3、隨遷子女戶口簿

4、隨遷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

5、如果申請人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在高中(含中職、中技)或大學(戶口未遷入高校集體戶)教育階段在校就讀的,需提供蓋學校或學籍管理部門公章的《學籍登記表》

6、如果隨遷子女屬國外出生的,還需提供有翻譯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書中文翻譯件。

7、如果隨遷子女屬生父母未登記為合法夫妻關系的非婚生子女的額,該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請人(被投靠人)需填寫《非婚生育在男女情況聲明》

8、如果隨遷子女撫養權發生變更的,提供撫養權變更公證書或法院撫養權變更判決(調解)書。

法律依據:《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 子女投靠父母的,申請人系被投靠人有撫養責任的未滿18周歲未成年子女,但在高中 (含中職、中技)或大學在讀學生 (戶口未遷入學校集體戶)的,年齡可以放寬至20周歲以下。

2. 深圳子女隨遷入戶條件2022新規定

具體條件:
(一)父母一方為本市戶口。
(二)被投靠人有法定撫養責任,或徵得撫養權屬方同意遷戶的未成子女(含養子女)。屬繼子女的,其生父(母)與被投靠人結婚應滿2年。
(三)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在高中(含中職、中技)或全日制大學在校就讀,戶口未遷至院校學生集體戶(仍隨父或母)的成年子女(四)申請人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申請材料
申請人或被投靠人提供下列材料,並在現場列印的《入戶申請審批表》上簽名:
(一)、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1)申請人及隨遷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16歲以下自願提供身份證材料);
(2)申請人父母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核驗原件)。
注意:
父母離異,不需提供非法定撫養責任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父或母(非被投靠人)系國(境)外身份,收取國(境)外身份證明(如港、澳、台居民身份證或護照),證件不是中文簽發的,應附有翻譯資質機構出具的中文翻譯件;
父或母(非被投靠人)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文書(二)、《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復印件
申請人《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如申請人屬被投靠人收養子女,參照夫妻投靠隨遷收養子女情形提供材料;
(三)、申請人父母婚姻法律文書(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
被投靠人屬離異或再婚的,還須提供歷次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
喪偶的,還須提供配偶死亡證明文書;喪偶再婚的,如戶口簿不能反映與前配偶夫妻關系,補充提供與前配偶的結婚證或當地公安、民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關系證明等相關材料;
(四)、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相應材料:
1.隨遷子女屬繼子女的,提供撫養權三選一材料:
(1)子女撫養權屬法律文書: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法院撫養權(變更)判決(調解)書、撫養權變更公證書。
(2)撫養權屬方到場簽署《關於同意子女戶口遷移的聲明。
(3)撫養權屬方同意子女遷戶的公證書。
2.隨遷子女屬非婚生(子女出生時父母未登記結婚)的,其生父(母)須填寫《非婚生育子女情況聲明》,並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1)《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父母雙方信息的,提供撫養權三選一材料。
(2)《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父母雙方信息但無法聯絡另一方父(母)明確撫養權的,或《出生醫學證明未記載另一方父(母)信息的,還需在《非婚生育子女情況聲明》上詳細說明情況,並現場書寫「本人申報XXX入戶,因撫養權不明產生的戶口糾紛,由本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隨生父遷戶的,需提供本市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關系司法鑒定意見書(子女出生3個月內,父母登記結婚並領取《出生醫學證明》免提供)。
3.隨遷收養子女的,提供《收養登記證》.《收養登記證》登記的「送養人」系「被收養人」親生父母的,還需提供被收養人的《出生醫學證明》4.隨遷在讀成年子女,提供《學生證》或《錄取通知書》(註明學校地址、校辦電話和聯系人姓名):在國外高校就讀的,提供錄取通知書(屬外文的,提供國內公證機關出具的中文翻譯件)。以上材料屬本人持有證件證明的收取復印件交驗原件(身份證只核驗原件,不收取復印件),屬專為本次申報出具的證明材料收取原件。辦理戶口事項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為外文的,應當附有國內公證機關出具的中文譯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