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工地施工噪音擾民該找哪個部門呢
施工噪音擾民歸環保部門管理。
工地噪音擾民一般都是由當地的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管理。當工地所發出的噪音對周邊業主造成了困擾的時候,業主就可以向當地的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進行投訴,還可以撥打12369進行投訴。一般情況下,工地施工的施工時間必須談雹在規定時間以內,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在夜間連續作業的話,則必須經過縣級以上的環保部門的審批同意,並且需要對周邊業主進行公告通知。
對於夜間施工擾民,可以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投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規定,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橘升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築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雜訊污染含伍帆的建築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根據以上規定,可向當地環保部門投訴。
❷ 施工擾民歸誰管
施工噪音擾民歸生態環境主管部畢配門或者其他負有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管,也可以報警。根據法律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敗備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察數毀十八條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
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雜訊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造成雜訊污染的行為。
❸ 晚上施工噪音擾民歸哪個部門管
晚上施工擾民,根據不同的噪音類型,解決的部門如下:
1、工業雜訊,若是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水泵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由環保局管轄;
2、若是建築施工中水泵產生的雜訊,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由環保局管轄;
3、交通雜訊,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由道路機動車歸公安等各行業部門管轄;
4、社會生活雜訊,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哪扮雜訊、建築施工雜訊和交通運輸雜訊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原則上歸公安機關。
擾民一般是指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民眾利益的作法,一般指雜訊擾民。
噪音擾民的處罰:
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凳液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李粗灶共和國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雜訊,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雜訊污染,是指超過雜訊排放標准或者未依法採取防控措施產生雜訊,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八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雜訊污染防治工作。
❹ 深圳噪音擾民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噪音擾民可以分情況處理,如果是民眾之間的擾民,被騷擾人是可以通過物管、社區調節協商,實在不行可以報警處理。企業或個體戶擾民的,可以向城建服務單位進行舉報。如果是夜間施工等工廠或工地產生的噪音,可以向環保部門舉報。具體來說:民眾間的擾民,比如在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進行裝修活動的或在晚間休息時段進行突擊裝修影響他人生活的,對於此拍碼類噪音可以首先向居住地的物管進行投訴,物管在接到投訴後會派工作人員上門制止行為。如果行答賀察為未停止,也可以反應給所在轄區社區,社區負責調節鄰里關系,如果協商未果,直接報警處理。工地夜間施工、在工地上打樁、混泥土攪拌等噪音企事業生產、飲食服務行業等產生的噪音 ,是由環保部門直接監管的,所以可以向環保部門投訴。比如小商販發出的噪音,高分貝喇叭的叫賣宣傳和銷售,就可以找城管部門進行投訴。噪音擾民是城市生活中的影響民眾健康的突出因素,也是日益引起民眾投訴的一個社會問題。可以按照類別分情況處理,合理合法的解決問題,避免直接的沖突和人身傷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清茄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