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車牌搖號申請一次有效期是多久
法律分析:個人有效編碼的有效期為3個月。該有效編碼未獲得指標的,有效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登錄指定網站或者到服務窗口申請延期。編碼自資格再次審核通過起延長有效期3個月。申請延期不限次數,未及時申請延期的,編碼自動失效。
法律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對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駕駛人考試、駕駛證核發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2. 我搖到一個車牌號,但現在沒車,這個號能保留多久這個號失效後,以後我還能參加搖號嗎
保留6個月,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
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購置稅檔案轉移、二手車銷售發票驗證、車輛贈與公證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
(2)深圳搖號中以後可以保留多久擴展閱讀: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相關法條:
第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後需要小客車更新指標(以下簡稱更新指標)的,不需要參加搖號,直接申請更新指標,以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作為更新指標證明文件,自取得更新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
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的出售、報廢小客車轉移、注銷登記信息,核對申請人申請信息,審核通過後在指定網站發布小客車更新指標確認通知書。
第十八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職責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細則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訂本部門審核標准、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並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未按本細則要求履行查驗職責辦理相關手續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3. 車輛搖號中簽後可以保留多長時間
汽車搖號中簽了,有效期12個月:1、根據《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第六條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不得轉讓。指標有效期內,不得重復辦理搖號登記;2、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不得轉讓。指標有效期內,不得重復辦理搖號登記。」本決定自2018年答李1月15日起施行;3、逾晌老期未使用的,視為放棄指標。兩年內不允許參加宴舉升搖號,再次申請搖號必須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百萬購車補貼
4. 在深圳不小心搖到號了,眼下又不需要用車怎麼保留車牌呢
搖到號碼很不容易,可以考慮先買一輛國三或者國四排放標准,車況好的二手車過渡一下,一兩萬就可以買到而且二三年內出售保值率可以達到驚人的90%以上,推薦一台現在某二手車平台在賣的帝豪,在大平台購買二手車從車主手裡直接購買,建議搖號跟競價一樣,先交1萬元保證金,如果搖到號碼不用,就沒收保證金,這樣會逼走大量不需要用車的人,保證公平合理。在這里建議你買一個。幾千塊錢比較破的二手車,把車牌掛在上面如果不開的話一年的費用,也就是兩三千塊錢。
且若搖中指標,半年內未使用導致指標過期作廢後,所獲得指標的個人將在接下來的兩年內,不得再次參與搖號,喪失參與搖號的資格。直接放棄,那5年內不能搖號(如果你五年內沒有用車需求,那就給別人多個機會)。買輛二手車,來養這個車牌,每年承擔停車費,年審和保險(畢竟出來混是要還的)。
可以選擇不買車把指標以出租的形式租給一些汽車租賃公司,二可以買一台同樣在深圳地區的國四排放車輛比如麵包車之類的,在二手車販子的話中叫養標車,當你有購車需求時將舊車報廢即可。
5. 搖號搖到了深圳車牌增量指標,但是現在開始有一年多時間不在深圳,指標2017年1月就要過期。怎麼辦
臨近指標到期前半個月找一台車過渡一下(有提供),過渡一次車輛過戶到指標人名下,收到鐵牌後再過戶出來,過戶後半年內(注意時間:過戶受理當日算半年內,千萬不能超期,超期未處理視為自動放棄指標)。
再次申請更新指標有效期6個月(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系統網站操作)
這樣操作一次延期,可以保留車牌指標一年時間,可以延長多年
6. 搖到車牌號的有效期是多久
搖到車牌號的有效期是6個月。
以深圳市為例,《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四十八條 指標有效期為6個月。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視為放棄指標。
以搖號方式取得的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屆滿次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增量指標。
增量指標配置結果一經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即視為申請人已取得指標。
第四十九條 更新指標只能用於與原車輛使用性質相同的車輛登記。單位或個人取得其他指標後,只能將其用於與申請條件一致的車輛登記。
可以取得更新指標的個人,向指標管理機構辦理放棄更新指標申請資格手續後,符合增量指標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6)深圳搖號中以後可以保留多久擴展閱讀
《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指標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逾期未辦理完成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
單位和個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購置稅檔案轉移、二手車銷售發票驗證、車輛贈與公證等相關手續時,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
國稅部門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免稅憑證或者辦理車輛轉入本市購置稅檔案轉移時,工商部門驗證二手車銷售發票時,公證機構辦理車輛贈與公證時,應當查驗小客車配置指標確認通知書,經查驗後在相應票證背面加蓋「已取得指標」字樣的印章。
單位和個人申請辦理小客車注冊、轉移登記和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分別查驗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二手車銷售發票、車輛贈與公證書以及其他應當查驗的材料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