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從立案到開庭一般多長時間
法院從立案到開庭一般在一個月左右開庭。民事案件一審簡易程序為一個半月左右,普通程序大概三個月會組織開庭。開庭前,要將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開庭傳票等相關法律文書送達被告,並給予對方舉證期限及答辯時間。如果被告無法直接和郵寄送達,需要登報公告,開庭時間會再延長2到3個月。
法律分析
因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所以開庭前的准備工作時間不同,根據相關規定,一審案件在立案後三個月內簡易程序審結,如果法院採取簡易程序審理,就需要在立案後五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十五日答辯期,期滿後即可開庭,三個月內結案。法院採取普通程序審理的,一般是案情較為復雜,爭議較大或者案件爭議標的較大、案件影響較廣的在立案後五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十五日答辯期,三十日的舉證期限,舉證期滿後即可開庭,立案時間與開庭時間相差較長,六個月內結案,案情特別復雜的,可向本院院長申請延長六個月,若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可以延長,再不能審結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六個月,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審理期限內結案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