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深圳管道天然氣居民用氣價格
法律分析:1、夏季(5月-10月):
第一檔管道天然氣,用戶月用氣量為0-30(含)立方米時,收費3.5元/立方米;
第二檔管道天然氣,用戶月用氣量為30-35(含)立方米時,收費4.0元/立方米;
第三檔管道天然氣,用戶月用氣量為35以上(含)立方米時,收費5.25元/立方米。
2、冬季(11月-次年4月):
第一檔管道天然氣,用戶月用氣量為0-40(含)立方米時,收費3.5元/立方米;
第二檔管道天然氣,用戶月用氣量為40-45(含)立方米時,收費4.0元/立方米;
第三檔管道天然氣,用戶月用氣量為45以上(含)立方米時,收費5.25元/立方米。
法律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二條
城鎮燃氣發展規劃與應急保障、燃氣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一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第三條
燃氣工作應當堅持統籌規劃、保障安全、確保供應、規范服務、節能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並將燃氣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