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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執行案件如何參與分配

發布時間: 2025-08-03 17:56:03

『壹』 保全的房子資金不夠了,下家還可以保全嘛

可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90.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
若欠債方存在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先查封的債權人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也就是說只要不是同一債權,不論是不是同一個債權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是不是同一個法院,都應當允許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
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也可以對同一財產採取輪候查封、扣押、凍結保全措施」,確定可以由同一法院對同一財產採取輪候查封;
並表明在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債權人對查封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這與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的規定並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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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下,先查封的債權人對查封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特殊情況下,即債務人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主要財產因為一個債權被查封、扣押、凍結;
除此之外已沒有可以用來償還債務的其他財產時,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此時查封在先的債權人不再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或者已經起訴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在有其他已經取得執法依據的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中,被執行人的財產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順序清償,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按照比例分配」,明確了我國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參與分配製度或者按照比例分配原則。
綜上,執行過程中應查明欠債方是否存在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若存在則不應參與該查封財產的分配;若不存在,則應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可參與該查封財產的分配。
參考資料: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參考資料: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參考資料:人民網-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