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深圳經濟特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以下簡稱綜合執法),是指市、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相對集中行使有關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對有關違法行為統一實施行政執法的行為。第三條深圳經濟特區范圍內的綜合執法適用本條例。第四條市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市綜合執法部門)是綜合執法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區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綜合執法。
街道城管和綜合執法隊(以下簡稱街道執法隊)以區綜合執法部門的名義開展綜合執法。第五條教育、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及其他部門(以下統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綜合執法部門實施本條例。第六條綜合執法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管理與疏導、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嚴格、規范、文明執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配合綜合執法,發現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制止或者舉報。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基層自治組織、志願者組織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鼓勵社會組織參與協助綜合執法。第二章職責范圍和管轄第八條納入綜合執法職責范圍的事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於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
(二)與市容管理密切相關且屬於現場易於判斷、不需要專業設備和技術檢測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項。第九條綜合執法的職責范圍包括:
(一)根據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違反城市容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和燈光夜景設施、愛國衛生、養犬等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根據林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違反林業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
(三)根據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擅自佔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設置非交通設施、擺攤設點、銷售商品的行為進行查處;
(四)根據戶外廣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違法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行為進行查處;
(五)根據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未經批准焚燒固體廢棄物的行為進行查處;
(六)根據畜禽屠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私設屠宰場、非法屠宰畜禽的行為進行查處;
(七)根據文化市場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對未經批准在室外進行營業性演出的行為進行查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決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市綜合執法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決定,研究制定全市綜合執法的規章制度、管理目標、考核標准和年度工作任務,並組織檢查落實;
(二)辦理全市跨區案件、重大或者復雜案件以及市人民政府交辦的案件;
(三)指導、檢查、監督區綜合執法部門開展工作,對區綜合執法部門進行考核,根據工作需要統一組織區綜合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
(四)加強綜合執法部門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業務培訓,提高綜合執法人員素質。第十一條區綜合執法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決定,落實完成有關綜合執法的具體要求和任務;
(二)辦理本行政區域內跨街道的案件、重大、復雜案件或者市綜合執法部門以及區人民政府交辦的案件;
(三)指導、檢查、監督街道執法隊的執法業務,對街道執法隊進行業務考評;
(四)參加市綜合執法部門組織的執法活動。根據工作需要統一組織街道執法隊開展執法活動。第十二條街道執法隊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履行綜合執法的具體職責;
(二)配合、協助市、區綜合執法部門組織的綜合執法活動;
(三)依法處理納入綜合執法范圍的違法行為;
(四)辦理區綜合執法部門交辦的案件。